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9
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名称: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6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5日15:00至2015年8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地点:南宁高新区高新四路9号公司会议室。
(四)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30日。
(五)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2015年7月20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
(七)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忠义先生。
(八)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要求。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95,236,5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1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95,214,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1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24%。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与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15年7月21 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公告。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变更暨增资荣成市日鑫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取得51%股权的议案》
同意终止实施设立烟台荣冠食品有限公司实施冷冻鱿鱼加工出口项目;同意公司与烟台同德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解除<烟台荣冠食品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的协议》。同意变更“投资设立烟台荣冠食品有限公司”募投项目,使用原计划投资设立烟台荣冠食品有限公司实施冷冻鱿鱼加工出口项目的募集资金5,100万元、提前终止的乐业县罗非鱼养殖基地建设募投项目的尚剩余资金819万元、超募资金504万元以及自有资金241.8万元,以现金方式对荣成市日鑫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增资总额为人民币6,664.80万元,增资完成之后,公司将持有其51%股权,同意公司与荣成市日鑫水产有限公司签订《荣成市日鑫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95,236,5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经营范围,同意将原经营范围中的“对农业、渔业、食品加工业的投资;”调整为“对农业、渔业、食品加工业、环保业以及医药、医疗器械和医疗服务业的投资;”,其他内容不变。详见《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的公告》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95,236,5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总股份数的0%。该议案事项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2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岳秋莎、吴永文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百洋水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