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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启动股权融资平台专项检查
    2015-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正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颜剑

      

      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下称“股权融资平台”)也将接受专项检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昨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这一情况进行了介绍,他表示,近日证监会已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发函,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要求,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邓舸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同时,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而此次针对股权融资平台进行的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众筹融资未经批准不得展业

      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分工,中国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邓舸表示,由于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他说,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邓舸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通过互联网进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规定。

      而根据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也须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近期将开展股权融资平台专项检查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定义的“股权众筹”并不一致。而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很容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

      邓舸介绍,为有序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近日中国证监会已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商请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函》,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同时,证监会决定近期对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

      邓舸表示,此次专项检查的目的是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

      根据证监会向各证监局下发的专项检查通知,此次检查由各证监局组织实施,检查重点内容包括: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200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按照要求,各证监局将在9月15日前报送专项检查总结报告。

      检查发现股权融资平台或融资者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将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及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做好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