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的半年度报告全文。
1.2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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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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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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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不适用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5年上半年,公司董事会认真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赋予的职责,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决议,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和公司各项业务的发展,积极有效地发挥了董事会的作用。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8605.74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5.41%,实现利润总额3508.3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7.91%;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73.71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8.84%。 按产品分类,汽车CAN总线产品,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7456.93万元,同比下降14.10%;仪表产品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94.49万元,同比下降15.14%;传感器产品,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402.45万元,同比增加11.31%;控制器产品,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456.32万元,同比下降31.09%;其他产品,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95.56万元,同比下降45.21%; 报告期内,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832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5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溢价发行,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3.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5,000,000.00元。报告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次数5次,其中:现场会议次数5次。
(一)主营业务分析
1、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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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
(1)公司利润构成或利润来源发生重大变动的详细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总额减少1,357.99万元。主要原因如下:1、受客车市场低迷的大环境影响,本期营业收入同比减少15.41%,导致本期公司营业利润减少546.63万元。2、本期营业外收入比去年同期减少811.35万元,主要原因本期未收到2014年四季度增值税退税款388.51万元以及前期的政府科技补助已全部结转完成。本期无政府补助款。
(2)公司前期各类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实施进度分析说明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832号文《关于核准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由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13.25元,共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6,500.0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21,667.00万元。
(3)经营计划进展说明
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目标: 预计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2,000万元,营业利润7,850万元,利润总额10,50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190万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营业收入8,606万元,完成经营目标的39.12%;营业利润3,476 万元,完成经营目标的44.28%;利润总额3,508万元,完成经营目标的33.4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74万元,完成经营目标的33.45%。(此经营计划及经营目标并不代表公司对2015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环境与经营团队努力程度等多种因素,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
(4)半年度拟定的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15年1-6月归属母公司的股东净利润为30,737,065.70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71,174,121.66元。鉴于公司目前业绩基本稳定,公司资本公积金充足,为了公司未来更好的发展、为回报股东和提升公司的资本实力,公司董事会提出201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40,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20,000,000股。公司资本公积由226,620,409.44元减少为186,620,409.44元。
(三)行业、产品或地区经营情况分析
(1)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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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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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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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4.1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不适用
4.2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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