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085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8月4日,分别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5年8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许开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赞成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格林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申请3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30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15000万元,贸易融资额度15000万元,授信有效期至2016年7月23日,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八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086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
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格林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30,000万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额度15,000万元,贸易融资额度15,000万元,授信有效期至2016年7月23日,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8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江西格林美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申请3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上述议案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名称:江西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成立日期:2010年5月12日
住所:丰城市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蒋振康
注册资本:204,900,000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再生资源的回收储存(国家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与综合循环利用;废线路板处理;废旧金属、废旧电池及电池厂废料、报废电子电器产品、废旧家电、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回收、分类贮存与处置。废弃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研究、开放与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材料、新能源材料、超细粉体材料循环技术的研究、开放与生产销售及高新技术咨询与服务;塑木型材及合金制品的生产销售;各种物质与废旧资源的供销贸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进出口贸易;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综合利用及拆解产物的销售;废五金、废电机、废电器、废钢、废电线电缆的回收、拆解、综合利用及拆解物的销售;废塑料回收、分拣、加工及塑料产品的销售。
江西格林美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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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签署及执行情况
上述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本公司及被担保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数额累计为25.56亿元(本担保包括在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总担保额度范围之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数额累计为25.56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9.60%。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数额。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格林美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申请最高授信额度30,000万元,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贷款有利于满足江西格林美生产经营的需要,确保其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董事会在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格林美,该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都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所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江西格林美的上述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一五年八月十日
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