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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2015-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5-053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林明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林明女士因工作调动原因申请辞去所担任的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上述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林明女士辞职后,将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铭森先生履行所有相关工作。

      林明女士在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公司及董事会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15-054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根据相关部门报告,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仲裁进展情况如下:

      一、前期披露的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 与更旺公司、长实公司、航联公司等债务转让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万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进出口公司”)因与广西更旺投资有限公司、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山金公司”)、广西长实商贸有限公司、广西航联工业物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柳州瑞昱钢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5833.72万元。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2月26日开庭审理,2014年10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四被告连带清偿万通进出口公司货款3604.42万元及违约金。2014年12月13日判决生效,万通进出口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19日法院执行查封的丰山金公司货款190万元。

      (二) 与圣恩公司、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广西五洲国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因与云南圣恩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恩公司”)、广西北部湾矿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15.18万元。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2013年11月22日开庭审理。2014年4月1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圣恩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预付款74万元;(2)被告圣恩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违约金;(3)北部湾公司对圣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圣恩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1516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北部湾公司不服判决,于2014年4月24日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9日作出(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判决书无法送达圣恩公司,法院于2015年5月6日进行公告送达,7月7日公告期限届满,7月17日国通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立案受理。

      (三) 与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潮公司”)、韦李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470.72万元。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3月14日开庭审理。2014年6月25日法院判决:(1)科潮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拖欠货款362.83万元及利息;(2)韦李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458元,科潮公司负担34458元,国通公司负担10000元。科潮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5月26日科潮公司返还货款10万元,5月28日返还货款40万元,7月23日返还货款50万元。

      (四) 与能超公司、刘万能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灵山县能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能超公司”)、刘万能购销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72.55万元。2014年7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能超公司返还国通公司购买铁矿石的预付货款300.5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9.39万元;(2)能超公司向国通公司支付购买褐铁矿货款52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9.22万元;(3)国通公司对被告刘万能出质其所持有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刘万能对能超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能超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能超公司、刘万能未履行义务,国通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国通公司已质押能超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能在上思县能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40%的股权,并申请法院查封其名下三套房产。刘万能于6月29日因病死亡。

      (五) 与丰山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丰山金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750.84万元。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6月11日开庭审理,2014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丰山金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665.52万元及支付违约金。经公告送达,判决已于2015年3月2日生效。国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15年7月8日受理。

      (六) 与中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中地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82.1万元。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6月12日开庭审理,中地公司缺席审理,2014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地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176.81万元及利息。判决已于2014年12月19日生效。国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15年7月8日受理。

      (七) 与荣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防城港市荣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4.72万元。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2014年6月13日开庭审理,2014年10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确认国通公司与荣鑫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矿类)》及《补充协议》与2013年11月11日解除;(2)荣鑫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191.37万元。国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2015年1月28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后因荣鑫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国通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于2015年7月8日受理。

      (八) 与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

      国通公司因与广西一洲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公司”)、李天民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873.51万元。法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2014年11月21日开庭审理,2015年2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1)一洲公司向国通公司返还货款66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李天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一洲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国通公司于7月30日收到上诉状,现等待法院排期开庭。

      (九) 与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本公司之子公司南宁金桥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因与广西巨东种养集团有限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680.82万元。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8日开庭审理, 2015年1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500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5.99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8万元;(5)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生效,金桥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015年6月24日已立案受理。

      (十) 与三山坡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

      金桥公司因与广西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巨东公司、宁承东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涉案金额1051.47万元。法院于2014年9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29日开庭审理, 2015年2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三山坡公司支付金桥公司货款672.9万元;(2)巨东公司支付2013年11月20日前逾期付款利息28.06万元;(3)巨东公司支付金桥公司2013年11月20日后逾期付款利息;(4)巨东公司赔偿金桥公司律师费10万元;(5)巨东公司、宁承东对上述四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已生效,金桥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2015年6月24日已立案受理。

      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截止至 2015 年8月 11日,公司相关的诉讼项目累计计提坏账准备(或预计负债)12,224.31万元,其中影响2015年利润减少3,930.39万元。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