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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15—023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8月3日发出通知,于2015年8月11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号)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如下:

      ■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7号)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如下:

      ■

      ■

      ■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证券简称:穗恒运A 证券代码:000531 公告编号:2015—024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8月3日发出通知,于2015年8月11日上午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发表监事会对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与会监事仔细核查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一致认为: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表决结果:5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年-2017年)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广东证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年-2017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经过认真审查,一致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及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下,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实施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独立董事:

      江 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要求,我们作为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和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要求,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及审批程序有明确规定,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按照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严格执行。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中涉及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

      江 华、游达明、张利国、谭劲松

      二O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