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0105 证券简称: 永鼎股份 编号:临2015-058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向永鼎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25 号)的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20,965,769股股票,发行价格8.1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1,499,990.42元,扣除部分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1,000,000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0,499,990.42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2015年8月5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了瑞华验字[2015] 3101002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 年8月12日,本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上述银行。
本次签订定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无重大差异。
截止 2015年8月5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
下:
账户名称 | 专户银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存放金额(元) |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汾湖支行 | 10543701040019124 | 160,499,990.42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543701040019124,截止2015年8月4日,专户余额为171,499,990.42人民币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11,000,000人民币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60,499,990.42人民币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15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仅限于支付本次交易中的现金对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存放期限为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之日止。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本次交易的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陈雯、杨武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