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20%股权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5-064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赵晓东一案暨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
有限公司20%股权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相关情况概述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元股份”)与赵晓东关于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峰黄金”)20%股权回购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案号(2012)二中民初字第15258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案号为(2013)高民终字第3122号),判决结果如下:
(1)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晓东股权转让回购余款七千万元;
(2)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晓东股权转让回购款违约金(以七千五百万为基数,自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赵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持有的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百分之二十的股权变更至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予以协助。”
(4)一审应付诉讼费436800元。
(上述款项具体为:转让余款7000万元、违约金8212500元(截止2015年2月底),应付诉讼费436800元及迟延履行金。)相关内容详见2012年10月10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12-43)、2013年6月26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15)及2015年3月13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5)。
二、关联交易情况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概述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原控股股东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现控股股东乐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源控股”)分别于2012年9月19日、2014年5月6日就上述案件作出承诺。根据上述两方承诺,上述案件终审判决后,大元股份只需以世峰黄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20%(即人民币2900万元)作为对价收购赵晓东所持的世峰黄金2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差额部分及相关损失由上述两方承担。关于上述违约金及应付诉讼费,赵晓东出具不可撤销的《豁免承诺函》:“对判决书中确定的大元股份需支付的违约金8212500元及诉讼费436800元予以豁免。”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4月24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托里县世峰黄金矿业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2)。
2015年4月22日,公司控股股东乐源控股及实际控制人杨军与赵晓东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乐源控股按照《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代大元股份应向赵晓东支付的余款款项,向赵晓东承担直接支付责任。杨军为乐源控股于《执行和解协议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4月24日披露的《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履行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24)
三、诉讼执行及承诺履行进展情况
(一)公司关于诉讼执行的进展情况
根据本次关联交易的支付履约安排,股权收购款余款人民币1459万元已于约定期限内付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购赵晓东所持的世峰黄金20%股权的对价(即人民币2900万元)已全部支付完毕。
根据收购协议内容,赵晓东应于2015年8月5日前一次性签署甲方提供的世峰黄金矿业20%的股权的转让手续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鉴于公司控股股东乐源控股尚有余款未支付,经与赵晓东沟通协商,约定赵晓东于近日准备相关股权过户资料,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乐源控股于2015年8月31日之前按协议书金额付清剩余款项。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进展情况
根据本次承诺的支付履约安排,乐源控股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向赵晓东付清余额及其他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乐源控股已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向赵晓东支付了本次承诺的大部分款项。经乐源控股与赵晓东协商后达成如下约定:赵晓东于近日准备相关股权过户资料,积极配合公司办理本次过户手续;同时,乐源控股于2015年8月31日之前按协议书金额付清剩余款项。
公司将敦促控股股东及交易对方及时履行上述约定,尽快完成世峰黄金20%股权转让过户手续,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