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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5-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64 证券简称:天沃科技 公告编号:2015-112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中的议案3需逐项表决;议案3和议案4需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批准。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7月28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5年8月12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15:00至2015年8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玉忠先生主持会议。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人,代表股份数为285,162,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5504%。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5,120,0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447%;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7%;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9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7人,参加网络投票的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52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11%。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黄建新、朱洁雯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变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并向新煤化工设计院(上海)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285,162,0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525,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结余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285,162,0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525,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在3000万元额度内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

      3.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 285,162,0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525,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3.2 回购股份的方式

      表决结果: 285,162,0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525,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3.3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285,144,9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40 %;17,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508,8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7484%;17,1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2516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3.4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股本的比例

      表决结果: 285,162,0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525,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5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 285,162,0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525,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3.6 回购股份的期限

      表决结果: 285,162,0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525,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285,162,07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525,9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黄建新、朱洁雯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