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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15-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2015-040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星期三)下午13:30时起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1日—8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8,997,4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25%。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8,200,000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8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79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729%。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本项议案为178,996,4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99.9994%;

      反对本项议案为1,0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06%;

      弃权为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的有效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796,4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99.8746%;反对1,00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1254%;弃权0股,占到会中小股东有效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此项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陈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