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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15-070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8月12日下午14时15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1日-2015年8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1日15:00-8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张瑜女士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5,172,947股,占公司总股本385,106,373股的42.89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79,098,2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539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名,代表股份86,074,7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509%。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12,521,94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237%;反对52,646,7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37%;弃权4,3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70,94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9%;反对46,7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弃权4,3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12,496,42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083%;反对52,646,7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37%;弃权29,82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45,42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7%;反对46,700股, 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弃权29,82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12,496,42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083%;反对52,646,7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737%;弃权29,82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1%。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3,445,42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7%;反对46,700股, 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3%;弃权29,82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银伟、张曦文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