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25 证券简称:新华传媒 编号:临2015-019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15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142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每股现金红利0.013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8日
●除息日:2015年8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2015年6月20日的《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8月1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2014年末总股本1,044,887,8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15,673,317.75元。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实施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情况:
1、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先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5%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425元。
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
2、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135元。如该类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15元。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按0.0135元/股派发。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8日
2、除息日:2015年8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1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8月1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除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报业集团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331号中金国际广场A楼8层
2、电话(传真):021-60376284
3、邮编:200030
七、备查文件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