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 002733 股票简称:雄韬股份 公告编号: 2015-057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陈宏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15:00至2015年8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代表股份113,813,31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79%。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13,812,56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5.7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7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4%。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13,3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12,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12,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12,5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99.99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0%)、弃权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数的1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13日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盈科”)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29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深圳市雄韬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5年8月13日下午14:30时,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一号雄韬科技园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下午15:00—2015年8月13日下午15:00。
经盈科审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13,812,569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5.79 %。
经盈科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75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4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盈科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盈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盈科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盈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方案的议案》、《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13,813,31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100.00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二)《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方案的议案》
113,812,56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93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7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7 %。
(三)《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113,812,56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93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7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7 %。
(四)《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113,812,569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9.9993 %,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 %, 75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07 %。
盈科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盈科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盈科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 黄劲业
负责人:姜 敏张晓晴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