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股票代码:002767 股票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15-021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13日(星期四)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8月12日(星期三)—2015年8月13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15:00至2015年8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驻浙江办事处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80号
(3)现场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石义民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6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63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7名董事、3名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律师、杨婕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为特殊表决事项,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昆明金质先锋智能仪表有限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确认及2015年下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石政民、石义民、辛德春三人,共计持股71760000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7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会议通过议案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律师、杨婕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5H0643号
致: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先锋电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先锋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5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昆明金质先锋智能仪表有限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确认及2015年下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
(4)《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会议通过议案相关事宜的议案》。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下午13点30分,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80号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浙江办事处。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12日下午15:00至2015年8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15年8月6日下午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持股数共计72,6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股份共计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殊表决事项,获得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昆明金质先锋智能仪表有限公司2015年上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确认及2015年下半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石政民、石义民、辛德春三人(共计持股71,760,000股),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87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8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会议通过议案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630,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其中第3项议案所涉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先锋电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杨婕
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