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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5-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东方电气 证券代码:600875 公告编号:临2015- 033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息方式,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9元(含税)。

      ● 扣税后派发现金股息: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855元;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和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或个人),公司按10%的税负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81元;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税前人民币 0.09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24日

      ● 除息日:2015年8月25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25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批准情况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6月27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方案按公司总股本 2,336,900,368 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09 元(含税)。现金股息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

      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855元。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81元.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税前人民币0.09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24日

      除息日:2015年8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25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除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由公司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登记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东方电气集团的现金股息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81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本公司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的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及股息的支付、股息税的扣缴等事宜请见本公司于2015年6月26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的公告。

      八、咨询联系方法

      咨询联系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333号

      联系电话:028-87583666

      联系传真:028-87583551

      邮政编码:610036

      九、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