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宏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5-041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8月1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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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段连文董事长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葛洪祥先生、戴冠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于晓兵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相永亮先生、财务总监钊静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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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案名称:关于《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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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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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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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联股东淄博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其所持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科、刘亦鸣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