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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5-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2015-044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1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暂按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104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9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99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1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25日

      ● 除权(除息)日:2015年8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26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6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披露于2015年6月3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本次分配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20,066,58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57,207,324.79元。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取得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负为5%,由本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045元。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9元/股。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9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1元/股。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25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5年8月26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8月26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8月25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法人股股东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中的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世界贸易中心、鲁商物产有限公司、山东富源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世界贸易中心、鲁商物产有限公司、山东富源投资有限公司除外)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31-86988888、83175518

      联系传真:0531-86966666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泺源大街22号中银大厦20层

      邮政编码:250063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