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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赞成、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注明持有的公司股权数,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名: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5-070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8月20日开市起复牌。
一、股票前期停牌事宜简述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重大投资事项,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自2015年5月20日开市起停牌。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2015年6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37号),公司确认本次筹划的重大投资事项为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鉴于该重大事项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为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自2015年6月10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并按要求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事项进展情况。
二、股票交易复牌安排
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已于2015年8月2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8月20日开市起复牌。
三、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最终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方可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5-071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情况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议案。根据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人民币20.54元/股,发行数量不超过146,056,475股(含本数)。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二、公司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实施情况
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99,8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199,800,00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399,600,000股;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8月20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15年8月14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三、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调整情况
截至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尚未实施完毕,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
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上限将作如下调整:
1、发行底价: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告日(2015年8月20日),发行底价为人民币20.54元/股。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发行底价调整为10.27元/股,具体计算如下:
调整后发行底价=调整前发行底价×调整前发行数量上限/调整后发行数量上限=20.54元/股×146,056,475股/292,112,950股=10.27元/股。
2、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超过146,056,475股(含本数)。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292,112,950股(含本数)。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相关事项均无变化。
待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19日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电子信息制造业商业保理项目、电子信息制造业融资租赁项目、电子信息制造业供应链金融项目、电子信息制造业产业链金融服务综合信息化平台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盈利能力,有利于把电子制程产业与电子信息行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深度融合。通过项目的实施,公司将逐步形成新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点,公司的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都将得到显著改善,盈利能力将不断增强,公司整体的业绩水平将得到显著提升。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抗风险能力和后续融资能力将得到提升。
3、公司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控股股东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按照其他发行对象以询价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股份,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文件后,我们认为: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达集团”)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事项。
2、公司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体现了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
3、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90%,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文件后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确定;公司控股股东新力达集团不参与询价,以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价格参与认购。前述定价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该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制定
《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会议资料和查阅了相关材料,并经讨论后,对公司董事会制定《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现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最新要求制定《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并请董事会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