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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32版)
    2015-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2版)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经公司五届十四次董事会和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2008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之“年产15,000吨引线框架铜带项目”的募集资金26,398万元变更用于“年产40 kt高精度电子铜带项目”。同时,将2008年非公开发行的剩余超募资金、募集资金利息4,951.24万元,合计31,349.24万元全部投入“年产40 kt高精度电子铜带项目”。截止2013年12月31日,上述募投资金32,656.34万元(含变更日后产生的利息)已全部投入“年产40 kt高精度电子铜带项目”。

      (二)本次募投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88,312.00万元,全部用于“年产40 kt高精度电子铜带项目”。

      截至2015年6月30日,该“年产40 kt高精度电子铜带项目”已建设完毕,项目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2013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截至2015年6月30日,该项目尚有约4,141.50万元工程和设备尾款未支付;若扣除未支付工程和设备尾款,则募集资金节余约为人民币27,186.78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8,312.00万元的30.78%。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使用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募集资金结余的主要原因

      募集资金产生节余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从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有效地控制了成本,合理地降低了项目实施费用。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经营效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待尚未使用募集资金转出专户后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节余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2013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项目已全部建设完毕,公司拟将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节余募集资金27,186.78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

      上述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将2013年非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同意公司将2013年非公开发行节余募集资金27,186.78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鑫科材料本次使用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华英证券对鑫科材料此次使用201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15-066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贷款

      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拟将为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晟电工”)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提升至60,0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

      ●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为鑫晟电工提供担保额度60,000万元(含此次增加的贷款担保额度60,000万元),实际使用额度40,800万元。

      ●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130,000万元(含此次增加的贷款担保额度1亿元),实际使用额度86,052万元,无对外逾期担保。

      ●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1、经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鑫晟电工提供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贷款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即自2015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

      2、为满足鑫晟电工因业务发展而日益增加的资金需求,保障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拟增加对其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1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本次担保额度增加后,本公司为鑫晟电工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度达到6亿元人民币。

      3、鉴于鑫晟电工资产负债率超过70%,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情况

      1、企业名称: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资本:叁亿元整

      3、经营范围:铜基合金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电工用铜线坯及各

      类束绞线、汽车用低压电线及各类电线电缆、辐照加工、电缆附件、电缆用材料、电力电器、电工器材及其它新材料的开发、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经营)。

      4、法定代表人:张晓光

      5、注册地址: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 1031 室

      6、财务状况:截止2015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85,002.56万元,净资产23,039.91万元,资产负债率72.90%;2015年上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75,224.19万元,实现净利润-1,603.50万元。

      三、担保主要内容

      担保额度:1亿元;

      担保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鑫晟电工生产经营正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提供担保额度130,000万元,实际使用额度86,052万元,无对外逾期担保。

      六、审议程序

      1、2015年8月19日,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本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就此担保事项向独立董事进行了汇报,并在获得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赞同的独立意见。

      3、上述议案拟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股东大会批准上述事项并全权授权董事会办理后,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全权授权董事长签署银行融资担保合同,其签署的银行融资担保合同与本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董事会不再对此银行融资担保形成单独决议。

      七、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目前鑫晟电工的发展状况,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可以解决其发展过程中资金需求的问题,有利于鑫晟电工的进一步发展。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拟为全资子公司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增加提供贷款担保事项系为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公司该项增加担保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八、保荐人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华英证劵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岳远斌、刘晓平发表意见如下:

      经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鑫科材料的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会议审议通过,取得了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保荐机构对鑫科材料本次进行的担保事宜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编号:临2015-067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暨设立全资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鑫远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

      ●投资金额: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100万港币,全部以现金方式出资,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100%。上述投资额度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负责办理该公司设立事宜。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设立子公司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及战略规划,但仍然面临市场、经营、管理等各方面不确定因素带来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科材料”)拟以现金出资100万港币在香港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对外投融资、国际贸易等业务。

      本项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

      该香港公司的设立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该投资额度未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主体介绍

      拟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由本公司全资投资设立,不存在其他投资主体。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鑫远投资(香港)有限公司(暂定名)。

      2、注册地点:香港

      3、注册资本:100万港币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业务范围:作为鑫科材料的对外资本运营平台及对外贸易平台,从事对外投融资、国际贸易业务(以工商登记为准)。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助于公司利用香港作为亚洲金融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的区位优势,在打造公司进出口贸易平台的同时,充分享受优惠税收政策,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拓宽贸易渠道,提高公司竞争力,加快公司国际化发展进程。

      五、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存在的风险

      1、香港的法律、政策体系、商业环境与内地存在较大区别,公司在香港设立子公司,需要尽快熟悉并适应香港的商业和文化环境,这将给香港子公司的设立与运营带来一定的风险。

      2、 公司本次投资行为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是否顺利实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应对措施

      公司将完善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协作机制的建立和运作,明确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不断适应业务要求及市场变化,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六、备查资料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鑫科材料 公告编号:2015-068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I.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9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9月8日 13 点 30分

      召开地点:公司总部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9月8日

      至2015年9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2015年8月19日召开的公司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和六届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8月20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之《鑫科材料六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鑫科材料六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

      (2)法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登记。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登记时间:2015年9月7日(上午 9:00--下午 16:30)

      联 系 人:晏玲玲

      联系电话:0553-5847323

      传  真:0553-5847323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3号

      邮  编:241006

      3、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II.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9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III.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