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5-052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通知情况: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于2015年8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 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21日(星期五)14:00;
5、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凯庆路299号(近仁庆路)明宫江景苑四楼;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其胜先生;
7、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29人,代表公司股份107,780,1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89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21名,代表股份数99,945,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72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代表股份数7,834,4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172%。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通力律师事务所王利民律师、陈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一、议案二、议案三、议案五、议案六、议案八、议案九须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议案四、议案七须经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即由到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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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议案获得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王利民、陈军
3、 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