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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127号《关于核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8月4日,采取“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8,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12,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0,945,3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461,054,7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1年8月9日全部到位,业经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中审国际验字(2011)01020268号《验资报告》。
(二)第一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231号文《关于核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本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5,45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5.50元,共计募集人民币799,975,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2,81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7,165,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4年4月22日全部到位,业经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CHW证验字(2014)第0005号《验资报告》。
(二)第二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36号文《关于核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本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9,67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7.20元,共计募集人民币1,293,624,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3,07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80,554,000.00元。上述资金于2015年3月25日全部到位,业经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CHW证验字(2015)第00011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800t/d超白光伏基片生产线项目”和“600t/d在线LOW-E生产线”分别已于2011年11月和2014年7月完工并点火投产。项目自点火投产后运行良好。
(二)第一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第一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800t/d超白玻璃生产线”和“500t/d超白玻璃生产线”分别于2014年12月和2014年8月完工并点火投产。项目自点火投产后运行良好。
(三)第二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为“收购绍兴旗滨100%股权”。2015年4月绍兴旗滨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绍兴旗滨成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第二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完毕。
三、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一)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800t/d 超白光伏基片生产线项目”和“600t/d在线LOW-E生产线”调整后的承诺投资总额112,155.65万元,累计投资额112,720.10万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为1,411.55万元,主要是已发生但尚未使用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差额结余数。
(二)第一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800t/d超白玻璃生产线”和“500t/d超白玻璃生产线”承诺投资总额78,728.27万元,累计投资额78,846.04万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第一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为10.80万元,主要是已发生但尚未使用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差额结余数。
(三)第二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收购绍兴旗滨100%股权”承诺投资总额128,055.40万元,累计投资额127,945.36万元。
截至2015年6月30日,第二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25.52万元,扣除待支付中介机构发行费用103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实际为122.52万元,主要是“收购绍兴旗滨100%股权”实际投资结余数和已发生但尚未使用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差额结余数。
四、结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历次募投项目已全部结项,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为1,411.55万元、第一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为10.80万元、第二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25.52万元,共结余募集资金1,647.87万元。
由于本行业设备质保金支付期间跨度较大,且结余金额较小不满足单笔质保金支付要求,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财务成本,提升经营业绩,董事会拟将上述结余募集资金1,647.87万元(受利息因素影响,具体结转金额以结转当日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结余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在历次募投项目全部结项的情况下,将结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647.87万元(受利息因素影响,具体结转金额以结转当日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公司关于全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董事会的召开、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资金状况,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1,647.87万元(受利息因素影响,具体结转金额以结转当日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其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647.87元(受利息因素影响,具体结转金额以结转当日实际金额为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三)保荐机构意见
中国中投证券作为旗滨集团的持续督导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旗滨集团募投项目已经达到预定的使用情况,本次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发挥募集资金的经济效益,降低财务费用;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事项已经旗滨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明确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因此,本保荐机构对本次旗滨集团以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5-07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52,542.95万股,公司注册资本亦将由人民币101,017.18万元增加至252,542.95万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将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八条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1)原章程第一章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017.18万元。”
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2,542.95万元。”
(2)在原章程第三章第十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为101,017.18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修订为:“公司股份总数为252,542.95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上述修订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15-076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执行总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8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谢元展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的议案》:经总裁提名,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1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谢元展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执行总裁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及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聘任的执行总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的要求,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3、本次聘任的执行总裁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相应职务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因此,同意董事会聘任谢元展先生为公司执行总裁。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谢元展先生简历:
谢元展,男,196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1993年1月至2000年6月任美国跨国公司INTEX GROUP 旗下明达玻璃(厦门)有限公司(母公司)、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00年6月至2004年1月任明达玻璃(厦门)有限公司(母公司)、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兼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4年至2013年6月任明达玻璃(厦门)有限公司(母公司)、明达玻璃(成都)有限公司、明达玻璃(武汉)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7月至今任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兼河源旗滨硅业有限公司、漳州旗滨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漳州旗滨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总经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