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5-12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2015年8月13日,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在公司2015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博顺泰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一项临时提案;
3、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4、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8月24日(星期一)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8月23日~8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8月23日下午3:00至2015年8月2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5年8月17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50人,代表股份303,883,6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4352%。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87,805,0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195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人,代表股份16,078,5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4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实银资产进行房地产领域金融合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03,881,2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992%;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0,226,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881%;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利博顺泰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287,799,1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4.7070%;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40%;弃权16,072,1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72,18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5.28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144,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20.4874%;反对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608%;弃权16,072,18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72,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79.451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倪北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十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