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5-051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46号”文件核准,向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64,680,200股新股,发行均价为7.388324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477,878,306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7,316,062.20,实际募集资金460,562,243.80。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5]237号《验资报告》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近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以下合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59768942229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保荐机构。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刚、吴晓明可以随时到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以较低者为准)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