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1、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认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5、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
特别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于2015年8月24日经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除巨化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及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除巨化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申购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区间为不超过29,795万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量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其中,巨化集团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1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发行价格不低于10.74元/股。
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巨化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竞价过程,但接受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价格认购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控股股东巨化集团以现金认购部分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关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表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时,关联董事需进行回避,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亦将在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非关联股东予以表决,并将采用有利于扩大股东参与表决的方式召开。
6、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0,000万元,将用于以下投资项目:(1)10kt/a PVDF项目;(2)100kt/a聚偏二氯乙烯高性能阻隔材料项目一期;(3)10kt/a HFC-245fa项目;(4)23.5kt/a含氟新材料项目(二期);(5)高纯电子气体项目(一期);(6)高纯电子气体项目(二期);(7)含氟特种气体项目;(8)补充流动资金。
7、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条款做出了修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六届十六次会议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条款做出了修订。
公司董事会六届十六次会议和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情况,请详见本预案“第五节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8、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截至本次发行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9、巨化集团所认购的股份的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其他特定投资者认购的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10、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取得浙江省国资委的批准。
11、本次非公开发行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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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背景
氟化工产业是新兴的高新技术产业,经过多年的发展,氟化工已成为我国战略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发展新能源等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所需的配套材料,对促进我国制造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进入中高速发展新常态,汽车、空调、电子信息、机械、新能源、医疗等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氟化工产品以其独特的性能,应用领域和市场空间不断拓展,年需求稳步增长。
化工新材料产业是石化行业中最活跃、最具潜力的子行业,是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发展方向,也是其他战略新兴产业的重要支撑,作为高新技术的基础和先导,对于引领材料工业升级换代,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保障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构建国际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PVDF、氟橡胶、PTFE、PVDC功能性薄膜、电子特气等高性能氟材料、功能性膜材料和电子化学品新材料,具有性能优异、功能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等特点,行业准入门槛较高,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氟化工、氯碱化工综合配套的氟化工先进制造业基地,拥有氯碱化工、硫酸化工、基础氟化工等氟化工必需的产业自我配套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包括基础配套原料、氟制冷剂、有机氟单体、含氟聚合物、含氟专用化学品等在内的完整的氟化工产业链,具有产业集群化、基地化、园区化特征,积累了产业链、规模技术、品牌、市场、资源、管理等多项竞争优势。公司原料自给率高,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拥有丰富的氟化工、化工新材料人力资源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为公司提供了独特的氟化工和化工新材料发展条件。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将致力于打造成为国内氟化工的领先者,国内一流化工新材料的供应商、服务商。为此,公司将本着“创新升级、开放发展”的方针,依托行业龙头地位优势,利用国际化工新材料产业向中国转移、国内经济和行业企稳向好的两大趋势性机遇,着力“产业链高端化延伸、产品差异化竞争”发展,适应经济新常态,加快新兴产业布局,实现产业优化提升,扩大行业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坚持以氟化工为主业,氟聚合物、ODS替代品、含氟电子化学品、含氟精细化学品等协同发展,逐步实现氟化工向高端化、材料化、专用化转型,将公司打造成中国综合竞争力领先的氟化工企业,确立并提升国内氟化工领域的领导权、主动权、控制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公司跻身国际一流氟化工企业奠定坚实的产业基础。同时,公司将坚持“产品高端化、替代进口化、国内领先化”战略,加快与国家新兴战略性产业密切相关的化工新材料产业布局,除重点布局氟化工材料、高端化延伸氟化工产业链外,还将利用公司积累竞争要素优势,加快PVDC、电子化学品等化工新材料的产业布局,为公司成为国内一流的化工新材料的供应商、服务商奠定产业基础。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目的
本次发行的目的是为了抓住世界氟化工产业逐步向中国转移,中国氟化工行业景气回升、行业准入门槛逐步提高,以及中国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的历史机遇,发挥公司氟化工产业链完整、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规模领先以及工艺技术先进的优势,着眼于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向产业高端化、产品差异化方向稳步发展,进一步丰富氟化工产业链内涵,形成更完善的产业链形态,巩固和提升公司的氟化工龙头地位。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发展壮大VDC、PVDC等特色氯碱产品,使公司氟化工和氯碱化工两个业务紧密联动,发挥协同效应,巩固并提高公司特色氯碱产品PVDC的行业主导地位,丰富产品品种,实现与其他氯碱企业的差异化竞争。
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布局特种气体产业,与公司现有湿电子化学品业务形成品种、规模集聚与协同效应,打造战略新兴产业板块,培育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加快公司电子化学品业务培育,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链,使公司迅速在电子化学品新材料领域形成国内领先优势。
二、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的关系
(一)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巨化集团(详细介绍参见本预案“第二节 巨化集团基本情况及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摘要”)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其中,巨化集团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10%。
除巨化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及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除巨化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申购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二)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之一巨化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巨化集团直接持有公司993,558,206股股份(含巨化集团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归还2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4.86%,其通过全资子公司巨化投资持有公司45,990,5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4%,合计持有公司57.40%的股份。
除巨化集团外,目前公司尚无其他确定的发行对象,因而无法确定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系。其他发行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将在发行结束后公告的《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披露。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要点
(一)发行方式与时间
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全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6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二)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9,795万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其中,巨化集团承诺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1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Q1=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Q1为调整后的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除巨化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法人及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除巨化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原则确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多个投资账户申购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所有认购对象均以现金进行认购。
(五)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经公司董事会六届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10.74元/股。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六)限售期
巨化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特定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上市地点
限售期满后,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0,000万元(含本数),将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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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量高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则超过部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进度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为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先行用于上述项目的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以募集资金对前期投入的资金进行置换。
(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截至本次发行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巨化集团于2015年8月24日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股份认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巨化集团及其关联方亦将回避表决。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公司自上市以来,实际控制人一直为浙江省国资委,其持有公司控股股东巨化集团100%股权。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巨化集团直接持有及通过全资子公司巨化投资合计持有公司57.40%的股份(含巨化集团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归还200万股股份),实际控制人通过巨化集团间接持有公司57.40%的股份。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巨化集团仍将是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以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取得浙江省国资委的批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在董事会通过后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第二节 巨化集团基本情况及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摘要
一、巨化集团基本情况
(一)巨化集团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巨化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仲明
成立日期:1958年5月
注册资本:96,600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城路849号
经营范围:国内、外期刊出版(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4月13日)。化肥,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化学纤维,医药原料、中间体及成品(限下属企业),食品(限下属企业)的生产、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矿产品、包装材料、针纺织品、服装、文体用品、工艺美术品、煤炭的销售,发供电,按经贸部批准的商品目录经营本集团产品、技术和所需原材物料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三来一补”业务,承接运输和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广播电视的工程设计安装、维修、实业投资,经济信息咨询,培训服务,劳务服务,自有厂房、土地及设备租赁,汽车租赁,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装饰、装潢的设计、制作,承办各类文体活动和礼仪服务,城市供水及工业废水处理(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与巨化集团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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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巨化集团持股含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归还200万股股份。
(三)巨化集团近三年简要会计报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巨化集团2012年度和201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13]1866号和天健审[2014]4388号审计报告,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巨化集团201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5]9072号审计报告。
巨化集团近三年经审计的简要会计报表如下(合并报表口径):
1、简要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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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要利润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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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要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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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披露事项
1、巨化集团及其现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本次发行完成后,巨化集团所从事的业务与本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3、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二十四个月内巨化集团与本公司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已履行相关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发行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认购人:巨化集团公司(甲方)
签订时间:2015年8月24日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巨化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六个月内择机进行发行时,巨化集团应按巨化股份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乙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乙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三)认购价格、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巨化股份董事会六届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不低于10.74元/股。具体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有关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若巨化股份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本次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巨化集团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其认购价格与其他发行对象认购价格相同。
巨化集团认购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四)限售期
巨化集团本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五)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之日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成就时生效:
1、巨化股份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所有事宜;
2、浙江省国资委批复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3、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
(六)违约责任条款
1、除因不可抗力以外,若合同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项下任何声明或保证,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款而使对方承担或遭受任何损失、索赔及费用,应向守约方进行足额赔偿。
2、如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全部条件得到满足而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参与认购,则甲方应当向乙方赔偿应付而未付的股份认购资金的5%作为违约金。该等违约金应在缴款通知约定的缴款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实际损失,则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该实际损失与上述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20,000万元,将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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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和项目发展前景
(一)10kt/a PVDF项目
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10kt/a PVDF项目,包括10kt/a PVDF项目及其配套的20kt/a HCFC-142b项目,总投资为57,371.33万元(其中10kt/a PVDF 子项总投资41,775.60万元,20kt/a HCFC-142b子项总投资15,595.73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252.53万元,铺底流动资金1,506.00万元。本项目建设将主要分为项目成立阶段、开工前期准备阶段、项目施工阶段和投产阶段等四个阶段进行,项目建设期36个月。
公司拥有VCM—VDC—HCFC-142b—VDF/PVDF的完整产业链,VDC产品产能、产量处于国内领先,具有产业链配套优势和资源配套优势。项目建成后将提升公司PVDF产品档次,丰富公司PVDF产品种类,做大做强PVDF产品,实现PVDF产品的高端化、多品种化,提升聚合物产品的附加值。
2、项目内容
本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子项:
(1)10kt/a PVDF项目,主要包括:12kt/a VDF及10kt/a PVDF(0.5kt/a涂料级PVDF树脂,4kt/a太阳能背板膜用PVDF树脂,1kt/a水处理膜用PVDF树脂,3.5kt/a电线电缆用PVDF树脂,1kt/a锂电池粘结用PVDF树脂);
(2)20kt/a HCFC-142b项目。
3、项目效益分析
本项目完成后可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项目完全建成后,正常生产年份销售收入为46,712.51万元,年均利润总额9,670.21万元。
4、项目发展前景
PVDF是VDF均聚物或者VDF与其他少量含氟乙烯基单体的共聚物,相对分子量为40~60万。PVDF兼具氟树脂和通用树脂的特性,除具有良好的耐化学腐蚀性、耐高温色变性、耐氧化性、耐候性、耐磨性、柔韧性、耐射线辐射性能外,还具有压电性、介电性、热电性等特殊性能。PVDF以其独特的化学和物理特性,应用于多个领域,成为氟树脂中仅次于聚四氟乙烯的第二大品种。PVDF主要应用于以下领域:
(1)功能高分子膜应用:PVDF高分子功能膜主要包括水处理膜和太阳能光伏电板背膜。水处理膜分离技术是我国发展最早、应用最广泛、国产化率最高的膜技术之一,具有高效、高精度的水质净化效果。PVDF太阳能背膜具有氟塑料优质的耐老化、耐腐蚀、高阻隔、低吸水性等性能和聚酯优异的机械性能,能有效防止介质对EVA的侵蚀和对太阳能电池片的损伤。
(2)防腐线缆、管道和配件、衬里板材应用:PVDF具有高绝缘性、自熄性、极低的烟雾扩散和火焰蔓延性,可制作防腐蚀领域的电线电缆,以及军用、宇航装置的接线,热收缩套管和连接器、阴极保护电缆、高层及特种建筑中电线、电缆,水下电缆等。
(3)建筑涂料应用:PVDF具有优异的色泽保护性和自清洁型(抗尘能力),PVDF涂层具有较高的抗张强度和伸长率,可弯曲和滚动成型同时又不损坏涂层对金属基材的保护性,因此可广泛用于建筑涂料领域、金属卷材涂料领域。
(4)粘结剂应用:PVDF锂电池粘结剂是一种具有高介电常数的均聚合物材料,在一定的溶剂中具有较高的粘度和粘结性,易于成膜,采用PVDF制成的锂电池膜电极材料具有良好的化学稳定性、温度稳定性、机械性能和加工性。
本项目实施,将有效发挥公司产业链完整优势,同时还可发挥公司在偏氯、偏氟聚合物产品研发、生产运行、后期使用、市场布局及人才储备上的优势。本项目建成后,将延伸公司产业链,实现规模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实现PVDF产品的高端化、多品种化,提升含氟聚合物产品的附加值。
5、备案、环保、土地等报批事项
本项目已于2014年7月23日取得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衢市工投备字[2014]8号备案文件,于2014年8月5日取得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衢市工投备字[2014]9号备案文件。
本项目已于2014年12月25日取得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衢环建[2014]47号《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10 kt/a PVDF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于2015年5月15日取得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衢环建[2015]15号《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 kt/a HCFC-142b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巨化股份,无须新征土地。
(二)100kt/a聚偏二氯乙烯高性能阻隔材料项目一期
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100kt/a聚偏二氯乙烯高性能阻隔材料项目一期,总投资67,708.76万元,固定资产投资66,808.76万元,铺底流动资金900万元。本项目建设期36个月。
PVDC共聚产品对气体、水蒸气、油和异味具有极好的阻隔性,广泛应用于安全食品包装、高端药品包装、军品包装等领域。本项目的建成,既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又可以增强现有装置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国外竞争对手扩产的可能性,为PVDC产业的发展获取更为广阔的空间。
2、项目内容
本项目建成后,将新增12kt/a肠衣膜PVDC树脂、5kt/a保鲜膜PVDC树脂、5kt/a多层共挤PVDC树脂、10kt/a PVDC乳液、60kt/a VDC单体配套工程。
3、项目效益分析
本项目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项目实施后年均可得销售收入96,244.17万元,年均利润总额9,953.44万元。
4、项目发展前景
聚偏二氯乙烯(PVDC)是以偏二氯乙烯为主要成分的共聚物,PVDC树脂是一种阻隔性高、韧性强,低温热封、热收缩性、化学稳定性良好的理想包装材料,因其具有隔氧、防潮、防霉等性能,以及可直接与食品接触、具有优良的印刷性能等性能,被广泛应用于肉制品、奶制品、化妆品、药品、军用品等各种需要有隔氧防腐、隔味保香等阻隔要求高的产品包装,是目前公认的在阻隔性方面综合性能最好的塑料包装材料。
公司食品包装材料用新型聚偏氯乙烯(PVDC)共聚树脂已通过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组织的成果鉴定,打破了国外技术垄断,整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公司拥有十多年的PVDC生产经验,积累了大量的生产数据,掌握着PVDC核心生产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研发装置,投资建设该项目具有明显的优势。
5、备案、环保、土地等报批事项
本项目的备案正在办理中。
本项目已于2012年12月12日取得衢州市环境保护局衢环建[2012]116号《关于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100kt/a聚偏二氯乙烯高性能阻隔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无需新征用地。
(三)10kt/a HFC-245fa项目
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10kt/a HFC-245fa项目,总投资为32,381.6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1,847.68万元,铺底流动资金534.00万元。本项目建设周期主要分为成立阶段、开工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投产阶段等四个阶段,本项目全部完成建设周期为48个月。
本项目建成后,可以丰富公司ODS替代品品种,延伸产业链,提高公司在氟化工领域的地位和市场竞争力;同时本项目原料之一四氯化碳为《蒙特利尔公约》限制应用的ODS之一,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解决公司副产四氯化碳的应用,有利于公司内部物料平衡,对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项目内容
本项目建成后将形成10kt/a HFC-245fa的生产能力,本项目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建设5kt/a HFC-245fa,二期建设5kt/a HFC-245fa。
3、项目效益分析
本项目完成后可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年均销售收入为32,307.69万元,年均利润总额11,397.14万元。
4、项目发展前景
HFC-245fa最主要的用途是作为物理发泡剂用于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发泡,由其制得的发泡剂性能相比于CFC-11和HCFC-141b有所提高,且HFC-245fa不燃烧爆炸,相比戊烷类发泡剂更加安全,是一种理想的替代HCFC-141b的第三代发泡剂。此外,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HFC-245fa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在制冷行业中可以单独或与其他组分混配用作制冷剂,还可以用于制备清洁剂、灭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
目前我国大部分小家电、热水器和小部分冷柜企业仍在使用HCFC-141b作为发泡剂,这些企业都将面临发泡剂的替代问题,其替代品主要有环戊烷和HFC-245fa。环戊烷具有易燃易爆性,而HFC-245fa不燃,且可以降低泡沫密度,节约发泡材料,提高泡沫质量;此外,与普通的环戊烷发泡剂相比,HFC-245fa发泡剂可以使冰箱节能8%,可以有效协助家电企业突破环戊烷泡沫隔热保温效果的瓶颈,使产品达到更高的节能水平。2010年,HFC-245fa在我国的销量翻了四五倍,预计今后将有更好的市场前景。
本项目的原料之一四氯化碳是甲烷氯化物装置的副产物,其对臭氧层有破坏作用,是一种ODS,国家环保部已于2008年停止四氯化碳作为生产氟利昂的原料及作为助剂和清洗剂的使用,大量甲烷氯化物装置的副产四氯化碳面临出路问题。本项目的实施,对于公司平衡四氯化碳产品,保护臭氧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备案、环保、土地等报批事项
本项目已于2015年4月9日取得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衢市工投备字[2015]10号备案文件。
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正在办理中。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衢州巨新氟化工有限公司,本项目需新增用地49.29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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