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763 证券简称:通策医疗 公告编号:2015-044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8月2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溪北路21号合生国贸中心5号楼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十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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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赵玲玲女士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等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的表决方式。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黄浴华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公司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杭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受让浙江通策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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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第一大股东杭州宝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4,116,000股)及第二大股东鲍正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2,082,000股)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合计回避表决股数66,198,000股。
2、 议案名称: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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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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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议案1、议案2对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邱志辉、陆新华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邱志辉律师、陆新华律师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