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3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8月25日在北京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4名,实际到会董事10名(罗克思董事委托魏德勇董事、张杰董事委托任志强董事、张征宇董事委托李健独立董事、叶迈克董事委托李晓慧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闫冰竹董事长主持。强新监事长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北京银行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16亿元(名义本金),业务品种为同业借款,额度有效期1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详见本行同日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叶迈克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45.7亿元,其中债券包销额度30亿元,企业授信额度15.7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详见本行同日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
独立董事意见:同意。
表决结果:1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3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融
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5年8月25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融租赁”)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16亿元(名义本金),业务品种为同业借款,额度有效期1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金融租赁董事叶迈克为本行董事,江苏金融租赁是本行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江苏金融租赁授信16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报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并提交董事会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江苏金融租赁成立于1985年6月,1988年取得《金融许可证》,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江苏金融租赁的实际控股股东为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为特点,客户涵盖船舶、航空、医疗、印刷、工程机械、工业制造、教育、传媒等行业,服务范围遍及20多个省市自治区。
2014年末,江苏金融租赁资产总额为266.48亿元,净资产40.28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5.20%,不良资产率为0.61%;2014年净利润6.06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江苏金融租赁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江苏金融租赁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北京银行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修订)》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但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风险,建议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3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5年8月25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东投资”)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45.7亿元,其中债券包销额度30亿元,企业授信额度15.7亿元,额度有效期1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联东投资董事长刘振东为本行监事,联东投资是本行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授予联东投资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45.7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报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批,并提交董事会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联东投资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金6.2亿元,是一家集产业园运营、建筑模板钢结构研发、制造、租售业务于一体的集团企业。公司产业园运营分布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无锡、广州、烟台、济南等城市,全国布局已颇具规模,奠定了行业的领先地位。
2014年末,联东投资资产总额为103.99亿元,净资产47.2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4.5%;2014年主营收入49.05亿元,利润总额8.89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联东投资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联东投资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北京银行与北京联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正常业务经营所必需的,交易定价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体现公平交易、协商一致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该关联交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修订)》及其它内部制度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但如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明显风险,建议管理层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董事会决议;
2、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