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5-董-007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以传真、邮件或亲自送达的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5年8月25日下午3:30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海鹰科技大厦1605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10人,董事黄晖委托董事杨兴文代为表决。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上海证券报》。)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议案》;
由于个人原因,独立董事吴平先生提出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同时相应辞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公司董事会对吴平先生任独立董事期间,按时参会并按时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给予肯定;对吴平先生以专业的知识,独到的见解为公司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吴平先生辞职后公司需补选一名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后生效。在此期间,吴平先生仍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原为: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现修订为: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担任。”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调整后的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如下:
(一)战略委员会
原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为:
主任委员: 郭友智
委员:宁向东、黄晖、杨兴文、赵连元
现调整为:
主任委员: 徐涛
委员:宁向东、黄晖、杨兴文、赵连元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原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组成人员为:
主任委员: 宁向东
委员:丁佐政、于永超
现调整为:
主任委员: 宁向东
委员:丁佐政、于永超
(三)审计委员会
原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
主任委员: 吴平
委员:黄晖、赵安立
现调整为:
委员:黄晖、赵安立
(四)提名委员会
原提名委员会组成人员为:
主任委员:于永超
委员:郭友智、赵安立
现调整为:
主任委员:于永超
委员:徐涛、赵安立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5-监-005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5日下午4:30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海鹰科技大厦1605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和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摘要以及审核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5-临-031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宁向东、吴平、赵安立、于永超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2015年上半年度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该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精神,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2015年上半年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核。
1.公司出具的未经审计的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这些事项均属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向自然人、非法人单位、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均是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行为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宁向东、吴平、赵安立、于永超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