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04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行(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票据承兑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票款6,300万元及利息。
2015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张家港农商行支付票款及截止2015年6月26日的利息63,481,950元,以及2015年6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84,605元由公司承担。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92)。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15年8月26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5)通商初字第00673号”判决书;
2、请求依法改判“张家港农商行与明德重工之间的第33080号《借款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无效,舜天船舶对张家港农商行承担的票据兑付义务仅限于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
3、请求判令张家港农商行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明德重工于2014年12月2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期间,明德重工所有对外事务应由管理人负责,明德重工无权对外签订合同,且明德重工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张家港农商行在明德重工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为达到个别清偿的目的,与其签署第33080号《借款合同》,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同时,第33080号《权利质押合同》由于属于从合同,应一并无效。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05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与浙江泽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泽惠”)、绍兴市上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虞房产”)、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房产”)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上虞房产和佳源房产名下财产。2015年7月29日,法院已对两名被申请人名下3,100万元的财产完成了查封。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68)。
2015年8月25日,公司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该案件。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被告一:浙江泽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泽惠”)
法定代表人:王建锋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菘厦伞业工业专业区
被告二:绍兴市上虞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雪芳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菘厦镇工业区
被告三: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玉兴
住所地:嘉兴市中环东路2297号。
被告四:王建锋,男,身份证号:62050319670520533X
住 所:杭州市上城区严衙弄9幢1单元704室。
被告五:平峰,男,身份证号:320102197012193810
住 所: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109号52幢102室
被告六:张协,女,身份证号:360311198911112040
住 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长平乡平吉村黄家凹30号
受理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南路10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公司与浙江泽惠签订的《镍矿买卖合同》于2014年10月1日解除;
2、请求判令浙江泽惠返公司预付款2770万元。
3、请求判令浙江泽惠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4、请求判令上虞房产、佳源房产、王建锋、平峰对浙江泽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请求判令公司有权对平峰、张协出质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4年6月19日,公司与浙江泽惠就购买红土镍矿等相关事宜,签订了《镍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2014年9月30日前到货连云港港口,经公司书面同意,货物最迟交货期可延迟15天。
同日,上虞房产、佳源房产、王健锋、平峰向公司出具《担保书》,为浙江泽惠在《镍矿买卖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以及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的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随后,平峰、张协分别将其持有的上虞房产的股权出质给公司,作为《镍矿买卖合同》项下浙江泽惠的全部责任和义务的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实际支付了预付款2970万元,但浙江泽惠并未按约履行发货义务,亦未返还公司支付的款项及承担违约责任。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06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南京银衡中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衡”)、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程置业”)、池州市百思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思特置业”)等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雨花台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雨花台区法院查封凯程置业和百思特置业名下财产。2015年7月28日,雨花台区法院已对两名被申请人名下5000万元的财产完成了查封。
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67)。
2015年8月26日,公司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26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
被告一:南京银衡中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雪峰
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193号
被告二:合肥凯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春高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香港商业步行街1座
被告三:池州市百思特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雪峰
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百牙路林业局大楼
被告四:蒋根春,男,身份证号码32022319550717023X
住 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28号10幢二单元904室
被告五:张微,女,身份证号码320106197109193249
住 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28号10幢二单元904室
被告六:苗雪峰,男,身份证号码32080219720421205X
住 所: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30号26幢408室
被告七:贾晓君,女,身份证号码320103198207232024
住 所: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30号26幢408室
受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5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公司与南京银衡和凯程置业签署的《买卖合同》于2015年3月15日解除;
2、请求判令南京银衡双倍返还公司定金2000万元和预付款4000万元,共计6000万元,及支付相应占用资金的利息;
3、请求判令凯程置业、百思特置业、蒋根春、张微、苗雪峰、贾晓君对南京银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七被告承担。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30日,公司与南京银衡、凯程置业就化肥买卖及担保一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南京银衡在收到公司预付款后四个月内将所有货物一次性运送到公司指定地点,公司给予南京银衡一个半月的交货宽限期。凯程置业自愿为南京银衡全部责任和义务向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日,百思特置业、蒋根春、张微、苗雪峰、贾晓君分别向公司出具了《担保书》和《股东会决议》,就上述《买卖合同》项下南京银衡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及预付款共计5000万元,但南京银衡并未在合同约定的发货期及宽限期内履行发货义务。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南京银衡在宽限期内仍未交付全部货物的,《买卖合同》自动解除,南京银衡应承担返还定金和预付款的义务。公司多次催要,均无果。
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提起该诉讼。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五、备查文件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宁商初字第00202号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股票代码:002608 股票简称:*ST舜船 公告编号:2015-207
债券代码:112108 债券简称:12舜天债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174),披露了由于公司近期出现了多笔融资款逾期以及多处财产被保全的现象,公司正着手研究危机处置方案。但由于该方案尚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和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 舜船,股票代码:0026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20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停牌。其后,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和2015年8月20日发布了《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和债券继续停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在研究危机处置方案。由于上述方案仍未确定,为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ST舜船,股票代码:002608)自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此外,因为公司研究危机处置方案可能会对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产生影响,为避免上述事项造成公司债券价格的异常波动,根据深交所《债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2舜天债,债券代码:112108)自 2015年8月27日(星期四)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