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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15-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261 股票简称:拓维信息 编号:2015-082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15 年 08 月 19 日通过邮件、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 2015 年 08 月 26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 6 人,实际表决董事 6 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忠革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等相关主体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与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公司(甲方)与刘彦(丙方)、深圳市海云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普天成润投资有限公司(丁方)、深圳市南海成长创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戊方一)、天津东方富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戊方二)、深圳鼎润天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戊方三)、深圳市盛桥创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戊方四)、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戊方五)、北京明石信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戊方六)、陈佩萱(戊方七)、黄炜(戊方八)、沙锦森(戊方九)、陈国红(戊方十)、王耀平(戊方十一)、游忠惠(己方)共同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标的资产的过渡期间的损益归属的调整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主要补充内容如下:

      (1)经协商一致,各方同意,《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原第6.3条:“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日(含当日),目标公司发生的相关损益由甲方享有和承担;但因乙方、丙方、丁方的过错而发生的损失,在第6.2条所述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丙方、丁方按其在资产交割日前各自所持目标公司出资额占资产交割日前乙方、丙方、丁方合计持有目标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向甲方全额补足。”修改为“各方同意,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日(含当日),目标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的部分归甲方所有;如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在第6.2条所述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丙方、丁方按其在资产交割日前各自所持目标公司出资额占资产交割日前乙方、丙方、丁方合计持有目标公司的出资额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向甲方全额补足。”

      (2)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原协议第6.3条按照本协议第二条修改后的内容执行,除本协议及本协议各方签署或出具的其他约束性文件另有约定外,原协议其他条款仍按照原协议的约定执行。

      该补充协议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生效。

      2、会议以 6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与陕西诚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珠海市龙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相关主体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一)根据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与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公司(甲方)与西安华洲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刘军(丙方)共同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终止执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及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标的资产对价支付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主要补充内容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终止《补充协议》;就本协议而言,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补充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将不再受《补充协议》的约束,任何一方均不再享有《补充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主张《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2)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后目标公司原股东对审计/评估基准日前目标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中的2,609,110.29元进行了分配,其中,乙方分配获得的目标公司利润为104.37万元;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6.1条:“……审计/评估基准日前目标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在资产交割日后应归属于珠海市龙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甲方,珠海市龙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甲方按照资产交割日后各自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共享”,乙方在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后所获得的分配利润104.37万元应归属于甲方;各方一致同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返还前述乙方已获得的分配利润104.37万元。

      (3)各方一致确认,目标公司原股东于审计/评估基准日后分配审计/评估基准日前目标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中2,609,110.29元的情形不属于《购买资产协议》第6.3条约定的“…如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目标公司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在第6.2条所述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按资产交割日前所持目标公司的出资比例,以现金方向甲方全额补足…”的情形,即目标公司原股东就其于审计/评估基准日后分配2,609,110.29元滚存未分配利润导致目标公司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净资产减少的部分,无需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6.3条的约定向上市公司补足。

      (4)各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会因为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情形而发生调整,甲方就购买标的资产需向转让方支付的交易总对价仍为2,893万元。

      (5)各方一致同意, 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应向甲方返还的已获得的分配利润104.37万元应于本次交易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交易总对价中的现金对价部分扣除,即甲方届时将向乙方支付现金对价时有权从第一期现金对价中直接抵销乙方应向甲方返还的其已获得的分配利润104.37万元。

      该补充协议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生效。

      (二)根据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与交易各方协商,同意公司(甲方)与钟美珠(乙方二)、珠海智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一)、珠海市智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丙方)、赵炳璋(丁方一)、池宇轩(丁方二)共同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终止执行《补充协议》及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标的资产对价支付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主要补充内容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终止《补充协议》;就本协议而言,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补充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将不再受《补充协议》的约束,任何一方均不再享有《补充协议》项下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对方主张《补充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2)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后目标公司原股东对审计/评估基准日前目标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中的8,841,570.28元进行了分配,其中,乙方(一)分配获得的目标公司利润为155.43万元、乙方(二)分配获得的目标公司利润为70.03万元、丙方分配获得的目标公司利润为207.78万元;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6.1条:“……审计/评估基准日前目标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在资产交割日后应归属于北京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和甲方,北京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和甲方按照资产交割日后各自所持目标公司股权比例共享”,乙方(一)、乙方(二)及丙方在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后所获得的分配利润合计433.24万元应归属于甲方;各方一致同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乙方(一)、乙方(二)、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别向甲方返还前述乙方(一)、乙方(二)、丙方已获得的分配利润155.43万元、70.03万元、207.78万元。

      (3)各方一致确认,目标公司原股东于审计/评估基准日后分配审计/评估基准日前目标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中8,841,570.28元的情形不属于《购买资产协议》第6.3条约定的“…如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目标公司发生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在第6.2条所述审计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由乙方中的每一方及丙方按资产交割日前所持目标公司的出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分别向甲方全额补足…”的情形,即目标公司原股东就其于审计/评估基准日后分配8,841,570.28元滚存未分配利润导致目标公司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净资产减少的部分,无需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第6.3条的约定向上市公司补足。

      (4)各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不会因为本协议第三条所述情形而发生调整,甲方就购买标的资产需向转让方支付的交易总对价仍为5,676.16万元。

      (5)各方一致同意,乙方(一)、乙方(二)、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分别应向甲方返还的已获得的分配利润155.43万元、70.03万元、207.78万元应于本次交易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甲方分别从应支付给乙方(一)、乙方(二)、丙方的交易总对价中的现金对价部分相应扣除,即甲方届时将分别向乙方(一)、乙方(二)、丙方支付现金对价时有权从第一期现金对价中直接抵销乙方(一)、乙方(二)、丙方分别应向甲方返还的其已获得的分配利润155.43万元、70.03万元、207.78万元。

      该补充协议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后生效。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 08月26日

      股票代码:002261 股票简称:拓维信息 编号:2015-083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以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完成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5年07月16日

      2、授予价格:23.12元/股

      3、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数量:拟向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61.39万股。

      公司董事会在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过程中,刘浩博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可获授限制性股票,胡侃因资金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部分可获授限制性股票,累计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5.50万股。因此,公司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6名调整为25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61.39万股调整为55.89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0.13%。

      ■

      说明:激励对象名单(除激励对象刘浩博因个人原因全部放弃认购外)与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中的“公司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完全一致。

      4、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5、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4年。

      6、解锁安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为锁定期。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转让;本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解锁,解锁时间如下表所示:

      ■

      7、解锁条件: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两个解锁期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15-2016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的业绩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相应年度的考核目标一致。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同时,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二、首次授予股份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8月12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368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15年8月11日止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如下: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2,710,765.00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442,710,765.00元。根据贵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和2015年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58,900.00元,由曾海燕、邓虎、张乐、孔令华、陈龙、薛康等25位股权激励对象于2015年8月11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43,269,665.00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15年8月11日止,贵公司已收到曾海燕、邓虎、张乐、孔令华、陈龙、薛康等25位股权激励对象认缴的股款合计人民币12,921,768.00元(壹仟贰佰玖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捌元整),其中:股本558,900.00元,资本公积12,362,868.00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42,710,765.00元,实收资本人民币442,710,765.00元,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5年1月12日出具致同验字(2015)第110ZC0009号验资报告。截至2015年8月11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443,269,665.00元,实收资本443,269,665.00元。

      三、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5年7月16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

      四、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后,按新股本443,269,665股摊薄计算,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1270元。

      六、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由于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42,710,765股增加至443,269,665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新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授予前共持有公司185,449,297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的41.89%,本次授予完成后,占公司新股本的41.84%。

      本次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七、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