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诺期限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5—77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承诺期限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承诺事项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长兼总裁吴厚刚自愿承担1亿元灾害损失与公司共度难关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董事长兼总裁吴厚刚先生承诺支付公司1亿元,其中:2000万元应在2015年1月4日前到位;剩余8000万元在2015年12月4日前到位。资金来源为以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净回收资金1亿元(扣除相关税费)。自上述股票减持完毕之日起剩余股票锁定3年。
二、承诺期限调整情况
吴厚刚先生已于2014年12月17日向公司支付2000万元,剩余8000万元根据承诺应在2015年12月4日前完成。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7月8日下发的“证监会公告【2015】18号文”的要求,“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即“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上述规定禁止减持期间与吴厚刚先生承诺履行期限相冲突,因此,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吴厚刚先生将调整承诺履行期限,即剩余8000万元将在2016年6月4日前完成支付。
如遇政策变化因素等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承诺,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5 – 78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2011年6月27日,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分公司”)受台风“米雷”影响,养殖网箱及鲍鱼、海带等产品遭受部分损失,部分鲍鱼养殖网箱被台风冲入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养殖海域内。2011年6月29日,公司为及时进入长青公司海域,抢收此部分鲍鱼养殖网箱及产品,向长青公司支付保证金 800 万元。同日,长青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向荣成分公司索赔养殖物资及产品损失 2,800万元。(公告详见公司于2011年7月5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42)。
2011年8月18日,公司再次接到青岛海事法院传票,长青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增加诉讼请求:以其所受损失总价值超过原诉状损失价值为由,增加申请诉讼索赔金额3,120万元,总申请诉讼索赔金额共计5,920万元;以荣成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由,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告。(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1年8月2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1-58)。
2013年1月14日,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海法石海事初字第 63 号”,判定荣成分公司再赔偿长青公司经济损失34,882,399.84元,本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荣成分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此后,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3年1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4)。
2013年12月17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鲁民四终字第81号”,裁定:(1)撤销(2011)青海法石海事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2)发回青岛海事法院重新审理。(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3年12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76)。
此外,本次诉讼发生期间,公司连续在定期报告中对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持续披露。
二、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1号”,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威海长青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驳回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379,6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3,935元,由被告负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海事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进展情况,即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根据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青海法石海事初字第 63 号”,于2012年度报告中计提与上述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35,360,881.84元,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进行披露。现根据青岛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青海法海事重字第1号”,预计冲回35,360,881.84元。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5-79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8月22日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并于2015年8月28日9时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6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6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经过讨论,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报告全文刊登在2015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报告摘要详见公司2015年8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80)。
2、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及选举主任委员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同意增补陈树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选举吴晓巍担任主任委员。
3、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同意增补陈树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002069 证券简称:獐子岛 公告编号:2015-82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2日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并于2015年8月28日13时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主席杨育健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并形成了如下决议:
会议以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报告全文刊登在2015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报告摘要详见公司2015年8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80)。
监事会发表结论性审核意见如下:《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特此公告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