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478 股票简称:科力远 编号:临2015-060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5年8月27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9人,董事长钟发平先生因公出国委托董事张聚东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丸山弘美因公出差委托董事张聚东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董事刘滨先生因公出国委托董事黄尔佳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关于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4、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因公司原向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到期,同意公司继续向该行申请人民币12000万元综合授信敞口额度,其中:本公司获授10000万元,子公司常德力元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获授2000万元,均由控股股东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本次授信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等,授信期限为一年。
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与银行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7日
股票代码:600478 股票简称:科力远 编号:临2015-061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会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年8月27日在公司综合办公楼九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 3 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殷志锋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研究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3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监事会全体成员对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1、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半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2、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8月27日
股票代码:600478 股票简称:科力远 编号:临2015-062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459号)。公司以7.91元/股的价格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公司、深圳宏图瑞利投资有限公司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356,864股,募集资金总额611,892,794.24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10,34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01,552,794.2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健验〔2015〕2-27号《验资报告》。公司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内,并按照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共使用募集资金合计529,401,192.40元,收到银行利息48,773.29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72,200,375.13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全面制定了《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同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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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
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年度,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附件: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29日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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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478 股票简称:科力远 编号:临2015-063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控股”或“乙方”)于2014年10月23日签订了《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协议》(以下简称“《合资协议》”),并于2014年11月25日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科力远混合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HS公司”或“丙方”),具体详见2014年10月23日公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公告》(编号:临2014—057)。
为进一步明确合作过程中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已签订的相关协议得到充分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就《合资协议》涉及的可转债、分期支付事项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截止于2018年10月31日,如丙方获得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累计低于10亿元,则甲方应当按照累计到位资金与10亿元的差额作为对丙方的可转债【该差额大于5亿元则以5亿元封顶】于2018年11月10日前向丙方支付。
2、截止于2019年10月31日,如丙方获得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累计达到或超过15亿元,则视为甲方完成5亿元【对应乙方的4.77亿元的可转债】的投资义务,乙方同意对丙方的可转债4.77亿元予以豁免,如前期甲方已向丙方支付可转债则予以退还;如丙方获得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累计达到10亿元,但低于15亿元,则甲方应当按照累计到位资金与15亿元的差额作为资本金于2019年11月10日前向丙方增资(如前期甲方已向丙方支付可转债则可以优先转为资本金,多余部分予以返还甲方),同时乙方对丙方的可转债按照同比例金额转为对丙方资本金,剩余可转债金额予以豁免;如丙方获得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累计低于10亿元,则甲方应当于2019年11月10日前向丙方支付5亿元资金作为资本金用于向丙方增资(前期甲方已向丙方支付的可转债可优先转为资本金),同时,乙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可转债4.77亿元全部转为对丙方资本金。
3、如丙方获得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累计达到15亿元在上述约定期限内提前实现,则乙方同意对丙方可转债4.77亿元予以豁免。
二、各方同意将《合资协议》第4.4条约定的应由丙方分期支付的剩余投资额5.638273亿元调减至2亿元;分期支付方式变更为在丙方已分配及结存可分配利润之和达到所有股东出资额的前提下,采用折现值方式由丙方向乙方支付。
三、各方同意将《合资协议》第5.1条约定实现2家车企入股目标的时间延迟至2016年12月31日前。
四、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为《合资协议》的有效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及义务,释放了合资公司不确定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8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