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一致行动协议书签署的情况
2007年10月30日,公司股东朱星河、胡恩雪、朱光宇、胡恩莉、朱倍坚、胡长清等6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该《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协议签署各方在其作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期间,就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对公司享有所有表决权及其委派的董事(如有)对公司享有的所有表决权,包括根据公司届时有效的及其后修改的公司章程所享有的任何表决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十六月内,均应按照实际控制人朱星河的指示行使;胡恩雪、朱光宇、胡恩莉、朱倍坚、胡长清分别按照朱星河的指示行使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胡恩雪、朱光宇、胡恩莉、朱倍坚、胡长清均应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相关各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一致行动协议》期满后(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十六月内),相关各方均继续按照行动一致人相关要求,继续履行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 一致行动协议解除的情况
2015年8月31日,朱星河、胡恩雪、朱光宇、胡恩莉、朱倍坚、胡长清签署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该《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主要内容为:
1、自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原《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协议各方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各方在恒大高新重大事宜决策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恒大高新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2、自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胡恩雪、朱光宇、胡恩莉、朱倍坚、胡长清基于与恒大高新实际控制人朱星河的一致行动关系而做出的相关承诺也一并解除。
3、截至协议签署日,就一致行动关系事宜,协议各方未签署或达成其他的口头或书面的一致意见。
三、 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朱星河、胡恩雪、朱光宇、胡恩莉、朱倍坚、胡长清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解除其行动一致关系,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自《<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解除之日起,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朱星河,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目前各方持股情况
《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签署后,朱星河持有恒大高新34.17%的股份,为恒大高新第一大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日,朱星河、胡恩雪、朱光宇、胡恩莉、朱倍坚、胡长清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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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律师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公司相关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发表结论意见:
1、朱星河、胡恩雪、朱光宇、胡恩莉、朱倍坚、胡长清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系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 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2、朱星河、胡恩雪、朱光宇、胡恩莉、朱倍坚、胡长清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3、恒大高新实际控制人在《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签署前后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为朱星河。
六、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2、《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协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5-057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