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82 证券简称:南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6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南钢宾馆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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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杨思明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独立董事韩顺平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张六喜、王开春、赵瑞江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徐林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对ACE投资基金出资并为其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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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签署《〈气体供应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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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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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795,351,958股股份,属于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14,179,672股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南京南钢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和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远扬、焦翊
(二)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