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48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年度计划担保总额度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额度3,600万元,截止本议案提交之日,未对其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是否提供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太实业”或“公司”)2015年4月15日第五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2015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并提交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兰太实业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资源”)为其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兰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3,600万元的担保。其借款合同于2015年9月8日到期, 该合同到期并履行还款责任后,公司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解除。
现因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兰太资源向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贷款3,600万元,贷款期限二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有效期内的担保,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
2015年9月1日公司董事会第五届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决议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内蒙古兰太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1月
注册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宗别立镇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杜善
经营范围:煤炭加工销售、石灰石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系兰太实业全资子公司
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兰太资源资产总额55,20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1,568万元,主营业务收入4,127万元,主营业务利润-605万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兰太资源资产总额54,897万元,流动负债总额42,52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54万元,主营业务利润-953万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担保种类及金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方式: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期限:以具体合同为准
兰太资源系担保人的全资子公司,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四、 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带来不可控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兰太资源提供3,600万元的担保。
同时,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该项担保是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现有的担保情况和经营需要合理预测的基础上确定的,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制范围之内。被担保人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具备偿还债务能力。该议案涉及的担保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担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5年8月底,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6.97亿元(不包括本次担保),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3.30亿元,占公司2014年底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86%,且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事项。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5-049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8月26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2015年9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通讯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一项议案尚需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5-050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9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9月18日 10点 30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9月18日
至2015年9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 特别决议议案:全部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收到为准。
2、登记时间:2015年9月17日上午9时—11时;下午14时—17时。
3、登记地点: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本公司证券事务部。
六、 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公司通讯地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3、联系方式: 电话:(0483)8182016
(0483)8182785
传真:(0483)8182022
邮编:750336
联系人:王 勇 张淑燕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9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