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5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15年8月2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于2015年8月3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会议9人。
(五)会议由王力民董事长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逐项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华纺商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华纺商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5-046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临2015-047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第二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暨第二次延期复牌的公告》(临2015-048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三次延期复牌的议案》。
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8月12日起停牌。并于8月26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
停牌后,公司及各相关方正在全力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方案尚未最终确定,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申请,自9月2日起公司股票继续延期复牌至9月21日(详见本次会议议案3)。
公司董事会评估认为,公司在 2015 年 9 月21日第二次延期复牌届满之前可能仍无法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78号)要求,董事会提请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三次延期复牌的议案》。如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第三次延期复牌,拟继续停牌不超过70天,最迟至2015年11月30日。如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复牌,则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应取消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5-049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了该议案。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日
股票号码:600448 股票简称:华纺股份 编号:临2015-046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
华纺商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 滨州华纺商贸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额度金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万元人民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需反担保;
●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滨州华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开拓国际市场,为公司在欧洲和澳大利亚开辟了新的客户,在当前形势下,为鼓励和支持商贸公司继续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开发新客户、新产品,扩大公司业务规模,补充流动资金需求,商贸公司需增加银行融资,特申请为商贸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三年。
该事项已经公司2015年8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
本次担保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滨州华纺商贸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8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力民;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棉花购销,棉纺织品及原料、针织品及原料、服装服饰、床上用品、装饰材料、包装材料、工艺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家用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备案范围内进出口业务;
财务状况:截止2014年底,资产总额4220万元,负债总额3152万元,净资产额1068万元,净利润56万元;截止2015年6月底,资产总额5751万元,负债总额4398万元,净资产额1353万元,净利润285万元;截止到现在华纺商贸公司无贷款。
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1、董事会意见:商贸公司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开拓国际市场,为公司在欧洲和澳大利亚开辟了新的客户,在当前形势下,此次担保系为鼓励和支持商贸公司继续开展进出口业务和开发新客户、新产品,扩大公司业务规模,补充流动资金需求,增加银行融资,董事会同意该次担保事项。
2、独立董事意见:商贸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承担着为公司开发新客户、新市场的任务,自成立以来已经成功开发了欧洲和澳大利亚的新客户,销售收入不断扩大,形成了公司新的销售渠道和利润增长点。本次该公司增加银行贷款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张所需,且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属于公司内部担保,风险较小。该议案中未发现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我们同意此项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48,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4年12月31日)的58.11%,其中累积实际对外担保数额为20,5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余额27,500万元人民币,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日
股票号码:600448 股票简称:华纺股份 编号:临2015-047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 3 亿元)的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融”),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短融的发行方案:
1、发行人: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规模:拟注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含 3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金额为准;
3、发行期限:拟注册的短融的有效期限不超过 2年(含2 年);具体发行期限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4、发行利率:本次发行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满足项目资金需求、补充运营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6、发行日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一次性或分期发行;
7、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8、有效期:本次发行短融事宜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相关决议在本次发行短融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二、董事会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宜:
(一)公司董事会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发行短融的注册金额及发行期限。
(二)公司董事会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办理本次短融发行如下具体事宜: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短融发行的具体方案,根据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短融发行的时机、品种、金额、期限、期数和利率等具体事宜;
2、如国家、监管部门对于短融发行有新的规定和政策,根据新规定和政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3、聘请本次短融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及评级机构;
4、签署与本次短融发行相关的各项文件、合同等,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及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等;
5、办理本次短融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注册备案手续,完成其他为本次发行所必需的手续和工作。
(三)上述需股东大会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本次短融发行还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短融的发行尚需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发行注册后实施。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8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
暨第二次延期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39号),披露了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12日起停牌,并于8月26日披露了《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进展暨延期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
鉴于公司正在筹划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相关工作正在紧张推进中,预计无法在原定的复牌日期2015年9月2日复牌并披露发行预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78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9月2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20天,最迟至2015年9月21日,若公司在2015年9月21日前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将申请提前复牌。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8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公司九名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第二次延期复牌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部分募集资金拟用于在境外投资建厂,需要与当地政府就环保等具体事宜进行谈判磋商,目前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促使相关各方更加缜密地完成各项工作,更好的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要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第二次延期复牌,继续停牌不超过20天,时间为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21日。若公司在2015年9月21日前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将申请提前复牌。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筹划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正在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1、公司正在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具体细节进行进一步的商讨和论证;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需经过公司实际控制人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滨州市国资委”)的审批。公司正在积极与滨州市国资委汇报、沟通本次发行方案,并努力取得相关部门的原则同意;
3、相关中介机构已进驻公司,正在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公司正全力配合各中介机构,加快各项工作的推进;
鉴于公司目前仍无法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
三、已确定的和尚未确定的非公开发行方案内容
(一)已确定的内容
经前期论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投资项目及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支持公司业务升级拓展,提升整体盈利能力。
(二)尚未确定的内容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取得滨州市国资委的审批,目前正处于沟通的过程中;同时,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拟用于的境外投资建厂项目,需要与当地政府就环保等具体事宜进行谈判磋商,目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目前仍无法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
四、尽快消除继续停牌情形的方案
公司董事会要求相关各方尽快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并确定最终方案:
1、公司抓紧落实与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以便尽早取得其原则同意;
2、公司董事会将督促、要求相关方尽快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并完成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分析论证工作,加快与相关各方的沟通,确定最终非公开发行方案。
五、继续停牌天数
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21日继续停牌。若公司在2015年9月21日前披露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将申请提前复牌。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通知》等相关规定,尽快确定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事宜,并于本次公告股票停牌之日起每 5 个交易日内(含停牌当日)公告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日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15-049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9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9月18日 14 点30 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滨州市威尔仕白鹭湖大酒店(滨州市黄河15路渤海1路1188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9月18日
至2015年9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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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5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
同时公司将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登载《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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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时间:2015年9月16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00-16:00。
(二)登记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819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三)登记方式:法人股东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个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需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为准,信函以发出地邮戳为准。
六、 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食宿和交通费用自理;
(二)联系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819号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 编:256617
(三)联 系 人:丁泽涛 顾宝仲
(四)联系电话:0543-3288398/3288508
联系传真:0543-3288555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9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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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