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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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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鑫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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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0 证券简称:科大讯飞 公告编号:2015-055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8月2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2015年9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参会董事11人,实际参会董事11人,其中刘昕先生、舒华英、胡宏伟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刘庆峰先生主持,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的议案》。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业务开展需要,同意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增加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等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储存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230 证券简称:科大讯飞 公告编号:2015-056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讯飞”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350 号)核准,公司由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40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31.46 元,募集资金总额 2,151,864,000.00 元,扣除承销费用等发行费用人民47,909,680.5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103,954,319.46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5 年 8 月 6日出具了会验字[2015]3253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截至2015年9月2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近日,公司会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分别与上述银行账户对应的银行分支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花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信息及存储金额如“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账户开立情况”中所述。该等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募资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晨、李洲峰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开户行按月(每月8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专户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元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元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行、国元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