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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联安鑫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3版)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对于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在谨慎分析收益性、风险水平、流动性和金融工具自身特征的基础上进行稳健投资,以降低组合风险,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8)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

      在封闭式基金投资方面,通过投资于剩余期限与集合计划存续期限基本匹配的基金,持有到期,以获取封闭式基金高折价带来的收益。

      在开放式基金投资方面,参考本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基金的研究,将主要投资于管理规范、业绩优良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新老基金,作为对本基金直接投资证券市场的有效补充。

      十、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50%+上证国债指数×5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300 指数由专业指数提供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300 只A 股作为样本股编制而成。该指数以成份股的可自由流通股数进行加权,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全称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其编制方法借鉴了国际成熟市场主流债券指数的编制方法和特点,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简便性和易于复制等优点。上证国债指数可以表征整个中国国债市场的总体表现。

      根据本基金设定的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以50%的沪深300指数和50%的上证国债指数构建的复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机构调整或停止该等指数的发布,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15中建材SCP001和15中建材SCP004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5中建材SCP001(011537001)和15中建材SCP004(011537004)的发行主体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1日发布公告称,其下属子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收到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价格垄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省价处【2014】8号)。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1月14日刊登的本基金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更新了“重要提示”部分的内容。

      2、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的内容。

      3、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 部分的内容。

      4、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的内容。

      5、更新了“六、基金的募集”部分的内容。

      6、更新了“七、基金合同的生效”部分的内容。

      7、更新了“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内容。

      8、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 部分的内容。

      9、新增了“十、基金的业绩”部分的内容。

      10、新增了“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部分的内容。

      11、更新了“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的内容。

      12、新增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的内容。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