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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红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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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红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5-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5版)

      ■

      注: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

      本基金建仓期6个月,即从2014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7月27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开户费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6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修改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有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主要人员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更新。

      3、“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主要人员情况、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进行了更新。

      4、“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更新为基金销售机构,并对直销机构、代销机构信息进行了更新。

      5、“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更新了申购和赎回场所的描述,调整了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更新了基金赎回费的部分描述。

      6、“十、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

      7、“十一、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本基金的业绩报告,内容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

      8、“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更新了基金赎回费的部分描述。

      9、“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部分删除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中的联系人信息。

      10、更新了“二十三、其它应披露事项”部分,内容为报告期内应披露的本基金其他相关事项。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