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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5-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编号:临2015-060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5年8月31日以邮件、传真形式发出通知,同年9月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名,监事会全体成员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意见。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通过下列决议: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5-062)。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拆除地铁10号线慈寿寺站A出入口支付补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拆除地铁10号线慈寿寺站A出入口支付补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5-063)。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地铁慈寿寺站连通、保护区内施工补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地铁慈寿寺站连通、保护区内施工补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5-064)。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奖励基金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5-065)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编号:临2015-061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8月31日以邮件、传真形式发出通知,同年9月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下列决议: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5-062)。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拆除地铁10号线慈寿寺站A出入口支付补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拆除地铁10号线慈寿寺站A出入口支付补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5-063)。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地铁慈寿寺站连通、保护区内施工补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地铁慈寿寺站连通、保护区内施工补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临2015-064)。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编号:临2015-062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与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委托

      建设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置业”)拟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签署《五路停车场上盖综合利用项目尾工工程委托建设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建设管理合同》”)。受托对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五路停车场上盖综合利用项目一级开发未实施工程进行建设管理,预计尾工工程投资9,936万元。

      ● 关联关系:本次交易的对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京投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 累计关联交易金额: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京投公司发生各类关联交易金额累计120.39亿元(包括委托贷款的借入、归还等)。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地铁十号线二期五路停车场上盖综合利用项目一级开发尾工工程属于一级开发阶段甩项未实施的剩余工程,范围主要包括:未实施的减振降噪措施及未实施的大市政及配套工程等。目前,现场已具备实施条件,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高效快速的推进尾工工程的建设进度,为二级开发项目的如期竣工创造条件,经兴业置业与一级开发的实施主体京投公司协商沟通,双方拟签署《委托建设管理合同》,由京投公司委托兴业置业进行尾工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含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的对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京投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田振清先生、郝伟亚先生、白云生先生需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振清

      注册资本:8,315,867.3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制造地铁车辆、地铁设备;授权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地铁新线的规划与建设;地铁已建成线路的运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地铁车辆的设计、修理;地铁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监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地铁广告设计及制作。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京投公司总资产3,805.85亿元、净资产1,255.09亿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111.73 亿元、净利润13.35亿元。

      京投公司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承担北京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和资本运营任务。京投公司目前持有公司30%的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为受托管理尾工工程建设。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交易双方依据《委托建设管理合同》约定,未来发生尾工工程款和项目管理费结算,均以审计单位、政府相关部门最终确认为准,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委托方: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方: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

      2、委托事项:

      包括并不限于未实施的减振降噪措施、未实施的大市政及配套工程、因综合利用而增加的其他未实施工作工程的咨询、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等的全过程建设管理,最终以实际发生工程为准,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京投公司。

      3、委托期限:自工程勘察、设计至缺陷责任期满。

      4、工程投资:本尾工工程同琨御府二级开发项目存在实施范围上的交叉确认问题,经双方商定,关于实施范围的交叉确认问题,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确认结果为准,经政府相关部门最终审核确认的一级开发成本,计入本工程投资,由京投公司承担。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定无法计入本项目一级开发成本的投资,均由兴业置业自行承担,并按京投公司要求时限返还京投公司已支付的相关费用。

      5、工程款、项目管理费支付方式、时间、金额及程序:

      (1)尾工工程款:由京投公司及时、足额向各承包方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2)项目管理费:若政府相关部门同意本项目管理费计入一级开发成本,则本项目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为审计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委托项目的工程结算款(指工程及设备采购的结算款等),管理费取费费率确定为1.5%;待委托项目的全部成本结算完毕并经政府审计确认,京投公司依据政府确认结果,支付项目管理费。若本项目管理费不能计入一级开发成本,则京投公司无需支付项目管理费。

      6、违约责任:

      (1)委托方的违约责任

      在京投公司需支付项目管理费的前提下,如因京投公司的原因,逾期未支付项目管理费,京投公司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兴业置业违约而未按照《委托建设管理合同》的规定支付合同金额的情况除外;因京投公司未及时支付建设资金,京投公司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京投公司对兴业置业提出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随意压缩合同有效工期,导致《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或本项目的施工、监理与设计等合同无法履行的,京投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京投公司违反《委托建设管理合同》的任何规定而给兴业置业造成损失,京投公司应当根据兴业置业的要求尽量进行补救,并应对兴业置业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2)受托方的违约责任

      因兴业置业违反《委托建设管理合同》的任何规定而给京投公司造成损失,兴业置业应当根据京投公司的要求尽量进行补救,并应对京投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因兴业置业对进度款、结算款审核不严导致工程款超付的并造成损失的,视为兴业置业违约,如京投公司按本合同约定需支付项目管理费,则京投公司有权从应付项目管理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作为违约金;如京投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无需支付项目管理费,则京投公司有权要求兴业置业赔偿相应损失;如果兴业置业违反《委托建设管理合同》的规定而影响京投公司项目审计等工作正常开展的,如拖延合同签订从而影响成本确认、拒不交接场地影响工程移交等,京投公司有权视情况扣除兴业置业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作为补偿;如果兴业置业在项目审计完成后,未能在6个月内向京投公司返还《委托建设管理合同》规定的无法计入本项目一级开发成本的投资,视为兴业置业违约,兴业置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应对京投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五、交易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为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中间环节,高效快速地推进尾工工程的建设进度,为二级开发项目的如期竣工创造条件。

      上述关联交易坚持公允原则,无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9月7日,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关联董事田振清先生、郝伟亚先生、白云生先生已回避表决。

      公司已事先取得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审议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交易事项为关联交易,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认真审查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后,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该议案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9月7日召开的公司九届三次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京投公司发生各类关联交易金额累计120.39亿元(包括委托贷款的借入、归还等)。

      八、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讨论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

      2、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审计委员会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备查文件:

      1、董事会九届五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九届三次会议决议;

      3、《五路停车场上盖综合利用项目尾工工程委托建设管理合同》。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编号:临2015-063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拆除地铁10号线慈寿寺站

      A出入口支付补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根据项目规划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置业”)拟拆除地铁10号线慈寿寺站A出入口,预计支付北京地铁十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号线公司”)慈寿寺站A出入口拆迁补偿金额1,531.065万元。

      ● 关联关系:本次交易的对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 累计关联交易金额: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十号线公司未发生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地铁10号线慈寿寺站A出入口位于兴业置业开发的琨御府项目用地红线内,根据项目规划要求该出入口在新建项目施工期间先行拆除,后续将新建连通口与琨御府项目15号楼地下二层连通,建成后将在落地区地下二层地铁人流集散及通道处增设导向标识,延续地铁使用功能。因此施工过程中需要将现有慈寿寺站A出入口进行拆除。

      十号线公司是地铁10号线慈寿寺站A出入口的产权单位,兴业置业拟与十号线公司签署《地铁10号线慈寿寺站A出入口拆除工作相关事项的框架协议》,预计支付十号线公司拆迁补偿金额1,531.065万元,补偿费用包括拆除现状地铁设备设施费、地铁建设前期费用、地铁各项设计费、地铁财务费用等。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含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的对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京投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田振清先生、郝伟亚先生、白云生先生需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北京地铁十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亮

      注册资本:1,442,211.15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8层825房间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对北京地铁10号线及奥运支线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轨道交通新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站内及沿线商业设施租赁。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十号线公司总资产395.83亿元、净资产132.55亿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0元、净利润0元。

      十号线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京投公司,京投公司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承担北京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和资本运营任务。京投公司目前持有公司30%的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为地铁10号线慈寿寺站A出入口的拆迁补偿。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实际补偿金额以双方共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资产评估报告后,依据评估结果另行签署资产补偿协议进行补偿。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北京地铁十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

      2、资产补偿:

      兴业置业对拆除地铁10号线慈寿寺站A出入口的设备设施给予十号线公司资产补偿,补偿金额预计为1,531.065万元,实际补偿金额以双方共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资产评估报告后,依据评估结果另行签署资产补偿协议约定补偿具体事宜并按照资产补偿协议进行补偿。

      3、其他约定:

      拆改过程中如涉及土地相关问题,兴业置业应配合十号线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处理,对于兴业置业使用十号线公司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地块的相关问题,十号线公司保留地块的土地权益,双方权利义务在后续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地铁10号线慈寿寺站A出入口设备设施的拆除及慈寿寺站与琨御府项目15号楼商业疏散通道的新建全部工作由兴业置业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在兴业置业获得北京市交通委路政局组织的该拆除项目安全评审会(含消防疏散楼梯方案)可行意见,及获得A出入口封闭批复后,才可进行A出入口设备设施的拆除。

      五、交易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兴业置业开发的琨御府项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慈寿寺桥西北角,属于地铁上盖物业开发,地铁慈寿寺站是地铁6号线和10号线的交叉换乘车站,琨御府项目建设方案与地铁线路及配套设施存在较多关联关系。

      该交易可为琨御府项目建设、销售及竣工计划如期完成提供有利条件,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上述关联交易坚持公允原则,无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9月7日,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关联董事田振清先生、郝伟亚先生、白云生先生已回避表决。

      公司已事先取得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审议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交易事项为关联交易,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认真审查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后,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该议案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9月7日召开的公司九届三次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十号线公司未发生交易。

      八、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将《关于控股子公司拆除地铁10号线A出入口支付补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讨论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

      2、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拆除地铁10号线A出入口支付补偿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审计委员会关于控股子公司拆除地铁10号线A出入口支付补偿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备查文件:

      1、董事会九届五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九届三次会议决议;

      3、《地铁10号线慈寿寺站A出入口拆除工作相关事项的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编号:临2015-064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

      有限公司签署地铁慈寿寺站连通、保护区内

      施工补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因琨御府项目贴近地铁结构施工并连通地铁站,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置业”)拟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签署《琨御府项目与地铁慈寿寺站连通、保护区内施工补偿协议》,兴业置业需支付京投公司连通、施工补偿费用1,260万元。

      ● 关联关系:本次交易的对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京投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

      ● 累计关联交易金额: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京投公司发生各类关联交易金额累计120.39亿元(包括委托贷款的借入、归还等)。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兴业置业开发建设的琨御府项目与地铁6号线、10号线慈寿寺换乘站相邻, 基坑建设与地铁慈寿寺站站体贴近,与地铁车辆段出入段线相邻,与地铁慈寿寺站有三处连接。因琨御府项目现场施工贴近地铁结构开挖土地或增加荷载,影响地铁结构承载力和使用寿命,需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地铁运营安全可控;同时琨御府项目与地铁慈寿寺站有三处连接,地铁客运压力增加、地铁设备设施损耗加剧。京投公司是北京市轨道交通的产权所有者并负责北京市轨道安全保护区内施工、连通项目的管理工作。双方拟签署《琨御府项目与地铁慈寿寺站连通、保护区内施工补偿协议》,兴业置业需支付京投公司连通、施工补偿费用1,260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含本次关联交易,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的对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京投公司,故本次交易构成了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田振清先生、郝伟亚先生、白云生先生需回避表决。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振清

      注册资本:8,315,867.3万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6号京投大厦2号楼9层908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制造地铁车辆、地铁设备;授权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投资及投资管理、地铁新线的规划与建设;地铁已建成线路的运营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地铁车辆的设计、修理;地铁设备的设计、安装;工程监理;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地铁广告设计及制作。

      截至2014年12月31日,京投公司总资产3,805.85亿元、净资产1,255.09亿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111.73 亿元、净利润13.35亿元。

      京投公司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承担北京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和资本运营任务。京投公司目前持有公司30%的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为支付京投公司轨道交通邻接补偿费,包括连通、施工补偿费用。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方法

      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作业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关于邻接穿越项目办理的建议》以及《轨道交通邻接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相应计算标准,确定补偿费用金额,补偿金额公允、合理。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

      甲方: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京投兴业置业有限公司

      2、补偿:

      兴业置业同意就兴业置业施工作业后形成的地面及地下设施对京投公司的轨道交通设施二次开发、利用造成的影响以及兴业置业项目与地铁连通实现后,行经兴业置业项目与地铁连通区域的客流将长期使用地铁相关站点的设备设施,使该部分设备设施负荷增加带来的影响给予京投公司经济补偿。

      3、补偿款支付方式、时间、金额:

      经双方协商一致,上述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1,260万元。兴业置业应在协议生效之日后的15日内向京投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补偿款项。

      4、违约责任:

      兴业置业未按时支付补偿款,每迟延一天应按迟延款项的3%。支付违约金。兴业置业迟延付款超过30日,京投公司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兴业置业承担本协议金额50%的违约金。兴业置业应在收到京投公司按照协议所载地址发出的解约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全部违约金。

      5、其他声明事项:

      如连通方案未获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双方可书面终止合同,京投公司于合同终止后六十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补偿费(如京投公司已为此承担了有关税费,京投公司有权自行扣除该税费),但无须支付已收取费用的任何利息。连通方案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后,兴业置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京投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补偿款或不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五、交易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兴业置业开发的琨御府项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慈寿寺桥西北角,属于地铁上盖物业开发,地铁慈寿寺站是地铁6号线和10号线的交叉换乘车站,琨御府项目建设方案与地铁线路及配套设施存在较多关联关系。

      该关联交易为琨御府项目顺利完成施工建设提供有利条件,与地铁慈寿寺站有三处连接,保证业主出行更为便捷、带动商业顾客及营业额增加,可提升项目品牌价值,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上述关联交易坚持公允原则,无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9月7日,公司九届五次董事会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3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关联董事田振清先生、郝伟亚先生、白云生先生已回避表决。

      公司已事先取得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审议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交易事项为关联交易,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认真审查了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后,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遵守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该议案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15年9月7日召开的公司九届三次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七、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公司与京投公司发生各类关联交易金额累计120.39亿元(包括委托贷款的借入、归还等)。

      八、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地铁慈寿寺站连通、保护区内施工补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讨论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书;

      2、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地铁慈寿寺站连通、保护区内施工补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3、审计委员会关于控股子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地铁慈寿寺站连通、保护区内施工补偿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意见。

      备查文件:

      1、董事会九届五次会议决议;

      2、监事会九届三次会议决议;

      3、《琨御府项目与地铁慈寿寺站连通、保护区内施工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银泰 公告编号:2015-065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9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9月23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9月23日

      至2015年9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各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3、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或代理人于规定时间内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领取会议资料。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登记时间:2015年9月22日(星期二)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3、登记地点: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银泰中心C座17层

      联系电话:(010)65636622/65636620;传真:(010)85172628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与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9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