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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锁期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15-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61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锁期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限股份类别: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股份解限;

      2、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股份总数量6,686,56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1%,本次解锁数量为6,686,56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1%。

      3、解锁的限售股份拟定上市日期:2015年9月9日。

      4、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9名。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2年5月8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对《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修订,并于2012年7月3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

      3、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2年8月22日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2年8月31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173名激励对象授予410.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2年8月31日,授予价格为5.39元。

      5、公司于2013年1月16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19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将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出,授予20名激励对象30.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3年1月16日,授予价格为5.99元。

      6、2013年6月6日公司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22,810,5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10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22,810,538股增至总股本184,215,807股。

      7、公司于2013年7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原激励对象胡彦周、何亦峰、周自芳、庞景海、兰师雄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锁部分165000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8、经2013年9月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已成就,同意158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第一期解锁数量为168.732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2%。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158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9、2014年1月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李宏、王必璠、张隆凯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68,850股,其中张隆凯为第一期预留股份激励对象。

      10、2014年4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陆晓东、宋荣辉、梁卓涛、刘宏涛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100,800股。其中刘宏涛为第一期预留股份激励对象。

      11、2014年5月29日公司实施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184,050,8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分红后公司总股本由184,050,807股增至总股本294,481,291股。

      12、2014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前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由于公司201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6股,对公司回购原激励对象李宏、王必璠、张隆凯、陆晓东、宋荣辉、梁卓涛、刘宏涛的股份进行调整,由原回购数量169,650股调整为271,440股。

      13、2014年7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对原激励对象高九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25,200股。

      15、2015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张磊、夏佩、马原、郭万军等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磊、夏佩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 125,040股。

      16、2015年6月23日公司实施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300,520,8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2股,派0.50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300,520,811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601,041,622股。

      二、第一期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禁售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5年,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计算。在授予日后12个月为标的股票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将被锁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截至2015年8月31日,公司授予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第三个禁售期已届满36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解锁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9月9日。

      2、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数量为6,686,56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11%。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49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龙生、赵勇、何军、杨彦辉、叶雷、周毓、李民、黄华因、王恒波)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

      五、独立董事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49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149位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期解锁手续。

      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的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据此可对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149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三次解锁期解锁。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 2015-062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锁期股份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限股份类别: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股份解限;

      2、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限制出售股份总数量1245.1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7%,本次解锁数量为373.5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215%。

      3、解锁的限售股份拟定上市日期:2015年9月9日。

      4、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18名。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4年6月20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本次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2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46名激励对象授予655.9万股限制性股票,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股权授予日为2014年8月29日。

      5、2015年1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张磊、夏佩、马原、郭万军等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郭万军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尚未解锁部分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总数量为10,000股。

      6、2015年4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向符合授权条件的60名激励对象授予22.1万股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日为2015年4月27日。

      二、第二期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禁售期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解锁情况

      1、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日即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9月9日。

      2、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数量为373.53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215%。

      3、本次申请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18名。

      4、各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龙生、赵勇、何军、杨彦辉、叶雷、周毓、李民、黄华因、王恒波)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

      五、独立董事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18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监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418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锁手续。

      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成就,且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据此可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18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第一次解锁期解锁。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