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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8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5年9月7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6日15:00至2015年9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8,989,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32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8,693,3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199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5,7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95,7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32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28,982,020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5,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1,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288,705股,反对5,900股,弃权1,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6328%。

      (二)《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28,982,02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7,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0股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288,705股,反对7,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6328%。

      (三)《关于成立投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28,982,020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5,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1,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表决结果:同意288,705股,反对5,900股,弃权1,1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7.632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颜飞律师、何光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