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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展公告
    2015-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 2015-055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安妮股份 股票代码:002235)已于2015年7月2日开市起停牌,并发布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

      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8日,2015年7月16日、2015年7月23日、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6日、2015年8月13日、2015年8月20日、2015年8月27日披露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2015-040、2015-041、2015-043、2015-045、2015-046、2015-047、2015-053)。

      目前,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的各项工作仍在推进过程中。鉴于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公司披露相关事项后复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6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劵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刊载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 75,113,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95,000,000股的38.520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4,830,0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8.374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8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5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主持。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给予相应授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75,031,98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908%;反对82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09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75,031,98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908%;反对82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09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75,031,98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908%;反对82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092%;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公司章程修正案附后。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附:公司章程修正案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1)纸涂布加工;2)纸张加工、本册、包装用品加工、办公耗材加工、制作及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3)销售机械电子设备、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纺织品、服装和鞋帽;4)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5)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含商标)、其它印刷(有效期至2014年3月);6)汽车销售(不含乘用车);(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修改为:

      经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本册印制;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药品信息服务和网吧);其他纸制品制造;汽车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其他文化用品零售;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服装零售;鞋帽零售;五金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动画、漫画设计、制作;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不含网吧);其他互联网服务(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呼叫中心(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互联网销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其他文教办公用品制造。

      二、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