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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15-09-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70 证券简称: 恒生电子 编号: 2015-061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5年9月7日,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恒生电子”、“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网络”)的通知,恒生网络并刘曙峰先生、官晓岚先生于2015年9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68号),原文如下:

      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网络)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依法所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恒生网络涉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事实如下:

      恒生网络研发的HOMS金融投资云平台(以下简称HOMS系统),于2012年5月正式运行。

      HOMS系统具有开设子账户功能。该系统可以在主账户下开立若干数量子账户,使客户无需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即可开展证券交易。

      HOMS系统具有委托交易功能。投资者可以在HOMS系统交易端下达委托交易指令。HOMS系统采集这些指令,并通过主账户报盘给证券公司报盘系统,然后根据证券公司报盘系统反馈的成交结果,按照子账户在HOMS系统内的委托交易日期及委托流水号进行匹配。

      HOMS系统具有登记、查询、清算等功能。HOMS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包括证券公司反馈的主账户交易数据,本地收集的主、子账户交易数据等外部采集的数据,本地收集的主、子账户开户信息,本地收集的主、子账户运营数据等。HOMS系统数据存储在恒生网络端。从事配资业务的机构和个人查询数据时通过HOMS系统向恒生网络发申请,申请由恒生网络运行维护部门处理。HOMS系统清算功能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主账户的清算,由HOMS系统将证券公司反馈的主账户成交数据与HOMS系统记载的主账户成交情况作比对;第二个层次是子账户的清算,HOMS系统将主账户的总成交情况与各子账户之间的成交情况作比对,对子账户的成交、持仓情况、红利分配等进行确权,对异常数据进行处理。

      上述HOMS系统具有的开立证券交易子账户、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查询证券交易信息、进行证券和资金的交易结算清算功能具有证券业务属性。投资者通过该系统不在证券公司开户即可进行证券交易。

      恒生网络长期、持续宣传HOMS系统。其通过报刊杂志、电子邮件、网络营销、举办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宣传HOMS系统具备的开立虚拟证券账户、交易证券、存储数据、清算交割等功能,挖掘配资客户。恒生网络宣传推介工作不仅仅是推介HOMS这个系统工具,而是通过不断与客户互动反馈来改善、开发出新的客户需求,最终目的是吸引更多交易端客户加入这个证券经纪功能体系中来参与证券交易。恒生网络与配资客户签的《投资管理平台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管理端和交易客户端(即子账户)的数量、付费方式,并按照主账户的证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万分之零点五到一点五)收取费用。

      恒生网络明知客户经营方式,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客户销售该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取收益。截止2015年7月31日,恒生网络与180个从事配资业务的客户签订协议,为其开立316,905个子账户,按照证券交易量的一定比例(万分之零点五到一点五),非法获取收入为132,852,384.06元。

      以上事实有恒生网络提供的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相关合同或协议、系统功能截图及相关数据、财务凭证、明细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提供的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恒生网络开发运营的HOMS系统,包含子账户开立、提供委托交易、存储、查询、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的功能。恒生网络明知客户经营方式,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资质的客户销售该系统、提供相关服务,并获取收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时任恒生网络董事长刘曙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官晓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没收恒生网络违法所得132,852,384.06元,并处以398,557,152.18元罚款;

      二、对刘曙峰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官晓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