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5-074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5年9月6日以电话会议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8月25日起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参加会议董事七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七人。会议由董事长黄代放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文件,经公司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鉴于公司2010年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将于2015年9月28日兑付,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及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同意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项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最终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2、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3、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
4、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用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公司财务结构确定。
5、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在获准发行后,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并按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方式发行。
6、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次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7、发行债券的上市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申请本次公司债券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事宜。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上述公司债券的申报及发行工作能够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及品种、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期数与各期发行规模、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担保具体事宜、信用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还本付息、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和交易流通安排、确定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
3、批准或签署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法律文件,并进行信息披露。
4、为公司债券的发行设立专项账户;
5、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转让相关事宜;
6、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决议的事项外,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
7、本次公司债券的特别偿债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本次公司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本次公司债券本息时,采取如下特别偿债措施:
(1)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 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 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励;
(4) 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拟签订<贵州大学明德学院配网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总包合同>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贵州大学明德学院签订《配网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总包合同》,具体详见《公司关于拟与贵州大学明德学院签订〈配网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总包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75)。
董事长黄代放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江西泰豪紫荆公寓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为吸引及稳定公司优秀人才,解决人才的租房困难,公司于2013年7月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江西泰豪紫荆公寓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荆公寓公司”)承建面向优秀人才的公租房项目,为保证该项目顺利实施,同意公司向紫荆公寓公司提供1.7亿元人民币委托贷款,贷款用途为用于公租房项目建设,贷款期限为5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较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详见《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5-076)。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8日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5-075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与
贵州大学明德学院签订《配网工程及
基础设施建设总包合同》的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展公司智能电力业务,建设区域配网示范项目,公司拟与贵州大学明德学院(以下简称“明德学院”)签订《配网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总包合同》,合同金额为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因明德学院的控股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故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贵州大学明德学院配网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总包合同>的议案》,董事长黄代放先生为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泰豪集团和黄代放先生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单位名称:贵州大学明德学院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X001道
交易方股东:泰豪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大学
法定代表人:黄代放
2013年8月,公司第一大股东泰豪集团泰豪集团与贵州大学签订合作举办明德学院协议书,明德学院注册资本金12,000万元,其中泰豪集团出资10,8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90%,贵州大学出资1,2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10%。
基于政府统一规划,明德学院拟在贵安大学城内建设新的校区,校区用地总面积约63.7公顷,该项目预计总投资约163,000万元,其中本合同涉及金额为不超过20,000万元,项目于2015年4月正式开工建设,建设工期为三年。
明德学院实际控制人泰豪集团2014年经审计的总资产为591,024万元,净资产为208,162万元,营业收入140,995万元,净利润3,290万元;截至2015年6月30日,泰豪集团未经审计的总资产为724,248万元,净资产为275,918万元,营业收入101,297万元,净利润4,043万元。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贵州大学明德学院配网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
工程地点:贵安新区大学城思雅村
资金来源:公司负责融资并代建,明德学院按约定期限支付代建费用及工程款
(二)合同工期
工程总日历天数240天,自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
(三)公司项目收益及定价依据
公司在本项目的收益由公司配网产品利润、项目工程投资收益、项目管理代建收益以及代垫资金收益构成。
1、公司配网产品销售利润,相关定价参照行业市场价格确定;
2、项目工程投资收益:按照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的2%计取;
3、项目管理代建收益:按照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审定的建安工程费的4%计取;
4、代垫资金收益:按三年期人民银行同类项目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取财务费用;
(四)投资款总额、支付方式及担保方式
1、本合同金额不超过2亿元,实际金额按照最终结算为准;
2、明德学院支付投资款的时间以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三个阶段支付:360日内,明德学院支付公司投资款总额的25%;540日内,明德学院支付公司投资款总额的50%;720日内,明德学院支付公司投资款总额的25%。
3、 泰豪集团为明德学院上述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签订该关联交易合同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的签订一方面有助于树立区域配网项目示范效应,为拓展公司智能电力产品业务新模式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该项目的收益较好,可以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增加公司利润;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公平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夏朝阳、夏清、储一昀就公司拟与贵州大学明德学院签订《配网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总包合同》关联交易事项,经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询问和沟通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公司拟与贵州大学明德学院签订《配网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总包合同》,该事项没有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2、本次交易定价参照行业收费情况,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公平原则。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有效,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00590 证券简称:泰豪科技 公告编号:2015-076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9月23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9月23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军工大厦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9月23日
至2015年9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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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2、3、4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公司拟与贵州大学明德学院签订〈配网工程及基础设施建设总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泰豪集团有限公司、黄代放先生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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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9月18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到本公司证券部登记。
公司地址:江西南昌国家高新开发区泰豪大厦五楼
邮编:330096
联系人:吕玢邠
电话:(0791)88110590 传真:(0791)88106688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加盖印章或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9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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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2015-077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2010年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将于2015年9月28日兑付,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及补充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项如下:
一、公司关于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文件,经公司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二、关于拟发行公司债券的概况
(一)发行规模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最终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确定。
(二)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三)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
(四)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拟用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公司财务结构确定。
(五)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在获准发行后,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并按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方式发行。
(六)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次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七)发行债券的上市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将申请本次公司债券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后根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事宜。
三、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项
为保证上述公司债券的申报及发行工作能够高效、有序推进和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及品种、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发行期数与各期发行规模、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担保具体事宜、信用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还本付息、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和交易流通安排、确定承销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
3、批准或签署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法律文件,并进行信息披露。
4、为公司债券的发行设立专项账户;
5、负责具体实施和执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转让相关事宜;
6、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决议的事项外,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作适当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工作;
7、本次公司债券的特别偿债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本次公司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本次公司债券本息时,采取如下特别偿债措施:
(5) 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6) 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7) 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励;
(8) 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8、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