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成城 公告编号:2015-040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700万元及违约金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关于许烈雄诉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
(一)基本情况
原告:许烈雄
被告一: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成城发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成城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五: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六:深圳市国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七: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八: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原告起诉状,2011年5月31日,原告许烈雄与被告一深圳市中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亿元整,约定借款期限60天,从发放借款之日作为计算借款期限的起始日,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为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出具了《保证担保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委托深圳市捷世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4日和2011年6月15日向被告一发放借款合计人民币壹亿元整。按照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应于2011年8月12日到期。被告一于2011年10月26日向原告归还4,300万元人民币后,其余借款5,700万元人民币至今未归还原告。原告就该借款事项依法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深圳中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了该诉讼,并拟于2015年12月2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万元人民币、另加计逾期违约金40,104,158.90元人民币以及委托律师费15万元人民币,各项共计人民币97,254,158.90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上述金额人民币97,254,158.9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收到上述法院文件后,进行了初步内部核查,经公司核查,公司未找到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有关事项的决策程序材料。公司正在评估上述事件对公司的影响,本公司将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上述案件应诉通知书
2.上述案件民事起诉状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8日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成城 公告编号:2015-041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担保债权转让通知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4年7月14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天津晟普祥在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重新申请的银行承兑汇票之敞口部分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0,000)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经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近期收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债权转让通知,该通知称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备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已构成违约。现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合同债权转让给润德(唐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人”)并与受让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受让人取得债务人欠付的债权,并有权要求债务人及相关担保人清偿并承担责任。
债务人的违约将增加公司承担或有负债的风险,公司将采取措施督促天津晟普祥商贸有限公司尽快解决债务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本公司的担保风险,保障投资者权益。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