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5—05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4104万元
2015年9月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2015)眉民管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仁寿县华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金顶公司
被告杨胜昆
被告张华奎
被告陈文惠
眉山中院受理原告仁寿县华鑫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顶公司、杨胜昆、张华奎、陈文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金顶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眉山,故应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5-044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定情况
眉山中院经审查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金顶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眉山中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后,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处理本次诉讼的后续相关事宜。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9月10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民管字第32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