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15-64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9日15:00至2015 年9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夏鼎湖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47,318,4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06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547,220,5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05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4,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7,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8%。
经核查,不存在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1.00 《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318,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候选人黄攸立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议案2.00 《关于为中鼎(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318,4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司慧 束晓俊
3、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9月11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138号
致: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 ”)的委托,指派司慧、束晓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中鼎股份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中鼎股份第六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中鼎股份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547,318,477股,均为截止至2015年9月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中鼎股份股东。中鼎股份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为中鼎(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提案由中鼎股份第六届董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7,318,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中鼎(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7,318,4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4,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中鼎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鲍金桥
经办律师:司 慧
束晓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