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1 股票名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5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刊登在2015 年8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9月9日—2015年9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9日下午15:00 至2015年9月1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5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股份322,615,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52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3人,代表股份322,598,9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48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1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2,615,3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公司以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401,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合计转增601,500,000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002,500,000股;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
2、201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22,615,3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2,615,3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公司依据201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增加注册资本(股本)601,500,000元的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宜,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25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250万元,股本为100,250万股。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2,615,3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同意公司依据201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情况和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的要求,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2015年8月26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本公司公告。
5、关于收购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2,615,3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公司按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评估值作为参考与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的交易价格,以现金人民币37,000万元收购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 并授权公司董事长何亚民先生签署《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等相关文件。
公司《关于收购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详见2015 年8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6、关于超募资金和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2,615,399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股份以下的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32,100万元(其中超募资金26,500万元及小型系统集成辊压机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节余募集资金5,600万元)和自有资金4,900万元,合计人民币37,000万元现金收购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 并依据《成都德坤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公司《关于超募资金和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公告》详见2015年8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本公司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申林平律师、胡进泉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6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以定向资管计划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承诺增持公司股份情况
2015年7月8日,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君股份”)股东魏勇先生出具了《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拟以自筹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市值不低于0.36亿元的公司股份。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和7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股东承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及《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告》。
二、承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情况
2015年9月10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魏勇先生《关于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增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公司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魏勇先生依据其作出的相关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了“广发增稳1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增持了公司股份,本次增持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
本次增持前,公司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魏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61,99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46%;本次增持后,公司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魏勇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62,920,8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9%。
(二)后续增持计划
公司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魏勇先生将继续履行其在2015年7月9日和7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股东承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及《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告》中作出的相关承诺,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本次增持股票前,魏勇先生分别于2015年5月15日、5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00.1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9%。本次增持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相关规定,魏勇先生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3、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的规定。
4、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5、2015年7月7日,公司披露魏勇先生承诺自2015年7月7日起的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魏勇先生承诺:本次通过“广发增稳14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增持市值不低于0.36亿元的公司股份自完成增持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
7、公司将继续关注公司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魏勇先生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公司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魏勇先生出具的《关于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增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651 证券简称:利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7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定向资管
计划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承诺增持公司股份情况
2015年7月8日,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君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出具了《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承诺主体何佳女士承诺拟以自筹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市值不低于2.5亿元的公司股份。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和7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股东承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及《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告》。
二、承诺增持公司股份实施情况
2015年9月9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关于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增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何佳女士依据其作出的相关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了“广发增稳1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于2015年9月8日、9月9日增持了公司股份7,045,191股,增持比例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定向资管计划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5年9月10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关于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增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何佳女士依据其作出的相关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继续增持了公司股份。
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增持的基本情况
■
本次增持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67,645,1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74%(其中何佳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22,445,1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4%);本次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69,635,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24%(其中何佳女士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24,435,7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03%)。
(二)本次增持股份及承诺履行完成情况
本次增持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9,035,7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增持股份市值250,025,093.19元,与2015年7月9日和7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股东承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及《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告》中披露的拟增持股份市值金额相符。至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相关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履行完毕。
三、其他事项
1、本次增持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本次增持股票前,何佳女士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5月27日、6月1日、6月8日、6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3%。本次增持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的相关规定,何佳女士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3、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的规定。
4、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5、2015年7月7日,公司披露了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承诺自2015年7月7日起的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何佳女士承诺:本次通过“广发增稳15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增持市值不低于2.5亿元的公司股份自完成增持股份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
四、备查文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出具的《关于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方式增持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函》。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