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2015-051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因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能集团”)筹划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宁波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关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5日起停牌。
2015年9月10日,公司接浙能集团函告,获悉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仍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鉴于该事项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年9月11日起继续停牌。
公司承诺:自本次股票停牌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该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798 股票简称:宁波海运 编号:临2015-052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反诉的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诉与反诉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有限公司为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诉未涉及金额,反诉涉及返还租金、经济损失计94,042,444.94元,并支付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后续进展尚需进行必要司法程序,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有关本次反诉的本诉情况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51%的子公司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州高速”)经营的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西段自2007年12月建成运营通车以来,高架桥下空间被侵占现象相当严重,给高架桥桥梁结构和道路行车安全带来了严重安全隐患。为此,经多次研究并借鉴同行业的做法,明州高速形成了以租赁促管理,以管理促规范、保安全的桥下空间管理思路。2011年3月18日与2012年3月23日,明州高速与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普储运”)先后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将宁波绕城高速公路西段高架桥下部分场地出租用作经营仓储业务。明州高速累计收到租金3,664,692.50元。
根据2012年6月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的《全市高速公路沿线综合环境整治实施意见》的规定以及后续宁波市交通委、宁波市公路管理局的决定,上述高架桥下用于经营仓储业务的仓储设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要求限期拆除。按照《场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因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必须停止租赁物出租而导致原告无法履行租赁合同时,合同自动提前终止。为此,明州高速多次口头或书面告知新普储运解除合同,新普储运一直拖延处理。2015年4月10日,明州高速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11年3月18日、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并腾退场地。新普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驳回后,上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件。2015年7月30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甬北民初字第903号。
二、本次反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反诉受理情况
新普储运于2015年8月14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并于2015年8月25日向法庭递交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无效并返还租金、赔偿经济损失等(详见本部分“反诉方诉讼请求”)。
明州高速于2015年9月9日收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告知新普储运已缴纳反诉诉讼费,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反诉人(本诉被告)新普储运与被反诉人(本诉原告)明州高速场地租赁纠纷案件。
(二)本次反诉的基本情况
1、本次反诉各方当事人
(1)反诉人(本诉被告):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樟木矸
法定代表人:谢祖芳
(2)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2幢
法定代表人:陈明东
2、反诉方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于2011年3月18日、2012年3月23日签订的两份《场地租赁合同》无效;
(2)判决被反诉人返还租金3,664,692.50元,并自收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判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90,377,752.4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赔偿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
三、案件进程情况
本次诉讼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2015年9月9日法院召集反诉人与被反诉人进行了证据交换,法院要求反诉人于2015年9月24日之前进一步提供经济损失方面的有效证据。案件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后续进展尚需进行必要司法程序,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报备文件
(一)宁波海运明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起诉状
(二)宁波新普储运有限公司反诉状及变更反诉状请求函
(三)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