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769 股票简称:普路通 公告编号:2015-18号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5年8月24日分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9月10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9月9日下午15:00至2015年9月10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栋21楼
4、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陈书智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37,047,4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0641%。
2、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书智先生主持,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方式与网络投票的方式,逐项审议并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5年上半年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6,9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6,9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6,9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6,9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6,9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6,9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投资成立深圳市普路通实业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04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6,98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洁、程建锋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0日